第191章(第7頁)

  這一次直接反向控告吳豔等人誣告,立案事實充足。

  從立案到提起公訴的時間都非常的快,直接進入到了開庭階段。

  在本次庭審當中,是以吳豔等人的誣告誣陷罪提起的公訴。

  根據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僞造證據誣告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責任追究,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關于本罪名還有一點,特别的情況說明。

  誣告誣陷,需要确定其主觀性。

  如果不是故意或有意誣陷,而是無故意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

  并不适用于本罪。

  說到這裡就要明白什麼叫做錯告。

  根據最高檢進行的指導與适用——誣告與錯告兩者之間的主觀性不同。

  後者屬于主觀上不是故意的。

  而前者則屬于故意陷害他人,想要讓對方遭受刑事責任處罰。

  從證據上來看,現在蘇白掌握的證據充足。

  基本上可以認定吳豔等人的控告行為,為主觀故意誣告。

  在答辯中。

  吳豔等人作為被告方,也隻能從錯告的角度進行反駁,來證明其無罪。

  說白了——

  也就是在蘇白的控訴下,需要反駁吳豔等人沒有主觀故意行為。

  但是從現有的證據來講。

  蘇白掌握了具有直接證明吳豔等人故意控告夏明遠,并且有意想要讓夏明遠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直接證據。

  也就是說,這場庭審,如果審判長判定吳豔等人的行為是錯告。

  那麼.…直接點,肯定屬于枉法裁判以及徇私舞弊的行為。

  隻不過.…

  暫時還沒有開庭,蘇白也不知道關于本次庭審的走向到底會如何。

  隻能說.…

  不會翻車。

  如果硬翻車了怎麼辦?

  那相關人員肯定是要進去的!

  .….

  而另一邊,在開庭前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