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家屬不同諒解。”
“那麼庭審繼續吧。”
法槌敲響?
萬向東心裡長歎口氣,但是最終還是沒有多說什麼。
隻聽審判台席位上,孫正平繼續開口:
“目前庭審的情況都已經非常的清晰。”
“黃雪梅在庭審上已經将所有詳細經過進行了陳述。”
“證據确鑿,事實清晰。”
“對黃雪梅投毒一案,目前做出的總結是,黃雪梅在客觀的事實上,在相應的行為上,有着故意性。”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故意投毒緻人重大殘疾或死亡,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或死刑。”
“目前對于黃雪梅犯罪事實各方已無異議。”
“下面進行法庭陳述。”
孫正平的話直接挑明了,故意投毒緻人重大殘疾,這一點是已經判定清楚的,是具有事實依據的。
并不是反駁就能消除這種客觀事實依據。
法庭陳述是利用一些客觀的事實。
例如說未成年或者是精神上有疾病,再或者是其他的主觀行為。
來對犯罪事實進行減免處罰或減輕處罰。
這是庭審上各方都非常清楚的一點,所以對于審判長要求直接進行法庭陳述。
各方心裡面都清楚,這是關于刑期的最後确認。
首先是檢方。
聽到要求進行法庭陳述,陳樂深吸了口氣。
這個案子進行了法庭陳述,可以說非常的不容易。
從一開始他就接手了這個案子,到經曆了一次延期庭審,以及現在的黃雪梅認罪認罰。
每一步都非常的困難。
陳述完相關情況,這個案子他總算可以松口氣了。
對于法庭陳述,陳樂的陳述相對來說比較客觀。
“檢方法庭陳述如下:”
“對于黃雪梅投毒其室友朱芸一案,檢方認為在本次庭審當中,犯罪事實清楚。”
“在一開始的時候,黃雪梅并沒有認罪認罰,态度相對來說比較強硬,幹擾正常的司法流程。”
“根據刑法規定以及法院的判定來講,黃雪梅所涉及到的罪行情節嚴重,”
“基于以上,我方認為應當對黃雪梅進行從重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