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章(第4頁)

  “受害人家屬不同諒解。”

  “那麼庭審繼續吧。”

  法槌敲響?

  萬向東心裡長歎口氣,但是最終還是沒有多說什麼。

  隻聽審判台席位上,孫正平繼續開口:

  “目前庭審的情況都已經非常的清晰。”

  “黃雪梅在庭審上已經将所有詳細經過進行了陳述。”

  “證據确鑿,事實清晰。”

  “對黃雪梅投毒一案,目前做出的總結是,黃雪梅在客觀的事實上,在相應的行為上,有着故意性。”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故意投毒緻人重大殘疾或死亡,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或死刑。”

  “目前對于黃雪梅犯罪事實各方已無異議。”

  “下面進行法庭陳述。”

  孫正平的話直接挑明了,故意投毒緻人重大殘疾,這一點是已經判定清楚的,是具有事實依據的。

  并不是反駁就能消除這種客觀事實依據。

  法庭陳述是利用一些客觀的事實。

  例如說未成年或者是精神上有疾病,再或者是其他的主觀行為。

  來對犯罪事實進行減免處罰或減輕處罰。

  這是庭審上各方都非常清楚的一點,所以對于審判長要求直接進行法庭陳述。

  各方心裡面都清楚,這是關于刑期的最後确認。

  首先是檢方。

  聽到要求進行法庭陳述,陳樂深吸了口氣。

  這個案子進行了法庭陳述,可以說非常的不容易。

  從一開始他就接手了這個案子,到經曆了一次延期庭審,以及現在的黃雪梅認罪認罰。

  每一步都非常的困難。

  陳述完相關情況,這個案子他總算可以松口氣了。

  對于法庭陳述,陳樂的陳述相對來說比較客觀。

  “檢方法庭陳述如下:”

  “對于黃雪梅投毒其室友朱芸一案,檢方認為在本次庭審當中,犯罪事實清楚。”

  “在一開始的時候,黃雪梅并沒有認罪認罰,态度相對來說比較強硬,幹擾正常的司法流程。”

  “根據刑法規定以及法院的判定來講,黃雪梅所涉及到的罪行情節嚴重,”

  “基于以上,我方認為應當對黃雪梅進行從重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