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章(第6頁)

  基本上可以确定的就是,在這個案子當中,董白浩的犯罪動機和犯罪主觀以及客觀事實情況。

  犯罪罪行就是以侵犯為目的而實施的犯罪行為。

  在實施完侵犯後,又将其殘忍殺害。

  這就是具體的罪行。

  确定完這些.…

  案件的罪行和基本情況已經定下,剩下的就是鎖定對刑期的讨論。

  侵犯幼兒,并殘忍殺害幼兒。

  這是重罪。

  但是鑒于董白浩,在這個案件中,主動自首并交代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

  在刑期的讨論中,還是有着一定争議的。

  這也是本案當中,最關鍵的判定内容。

  想到這裡,徐如風将目光轉向了檢方席位。

  在這一次開庭前夕。

  檢方一直在和他溝通,說是這個案子情節多麼多麼惡劣,情況多麼多麼嚴重。

  讓他考慮客觀事實,客觀情景,對這個案件進行公正的嚴厲判決。

  當然這種溝通都是在公共場合,進行的正常的交流溝通。

  并沒有私底下的交流。

  通過這一點兒,可以看出這一次的檢察官,對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問題,非常的重視。

  所以在徐如風要求公訴人對于這個案子進行發言時。

  林秋水作為本次案件的檢察官,公訴人,特意強調了這個案子的嚴重性。

  “檢方對于這個案件的認定如下:”

  “檢方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董白浩針對一名幼兒,實施侵害并将其殘忍殺害的行為已經涉及到了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傷害幼兒,所涉及到的刑事責任,都涉及到了情節惡劣的情況。”

  “雖然有着自首的立功表現,但是其自首情節不足以抵消所犯的刑事責任。”

  “像這種重大案件的刑事責任不應予以減輕。”

  “再者。”

  “檢方還想再強調一點,那就是在這個案子當中,董白浩陳述他的犯罪屬于不能回頭的犯罪道路。”

  “這是什麼意思?”

  “這個意思是,董白浩擔心他的犯罪行為被人發現,所以就選擇一錯就錯。”

  “可是,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當知道殺人與不殺人之間的刑事差别和認定。”

  “在這個案件的犯罪實施過程中,董白浩有很多機會可以放棄實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