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可以确定的就是,在這個案子當中,董白浩的犯罪動機和犯罪主觀以及客觀事實情況。
犯罪罪行就是以侵犯為目的而實施的犯罪行為。
在實施完侵犯後,又将其殘忍殺害。
這就是具體的罪行。
确定完這些.…
案件的罪行和基本情況已經定下,剩下的就是鎖定對刑期的讨論。
侵犯幼兒,并殘忍殺害幼兒。
這是重罪。
但是鑒于董白浩,在這個案件中,主動自首并交代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
在刑期的讨論中,還是有着一定争議的。
這也是本案當中,最關鍵的判定内容。
想到這裡,徐如風将目光轉向了檢方席位。
在這一次開庭前夕。
檢方一直在和他溝通,說是這個案子情節多麼多麼惡劣,情況多麼多麼嚴重。
讓他考慮客觀事實,客觀情景,對這個案件進行公正的嚴厲判決。
當然這種溝通都是在公共場合,進行的正常的交流溝通。
并沒有私底下的交流。
通過這一點兒,可以看出這一次的檢察官,對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問題,非常的重視。
所以在徐如風要求公訴人對于這個案子進行發言時。
林秋水作為本次案件的檢察官,公訴人,特意強調了這個案子的嚴重性。
“檢方對于這個案件的認定如下:”
“檢方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董白浩針對一名幼兒,實施侵害并将其殘忍殺害的行為已經涉及到了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傷害幼兒,所涉及到的刑事責任,都涉及到了情節惡劣的情況。”
“雖然有着自首的立功表現,但是其自首情節不足以抵消所犯的刑事責任。”
“像這種重大案件的刑事責任不應予以減輕。”
“再者。”
“檢方還想再強調一點,那就是在這個案子當中,董白浩陳述他的犯罪屬于不能回頭的犯罪道路。”
“這是什麼意思?”
“這個意思是,董白浩擔心他的犯罪行為被人發現,所以就選擇一錯就錯。”
“可是,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當知道殺人與不殺人之間的刑事差别和認定。”
“在這個案件的犯罪實施過程中,董白浩有很多機會可以放棄實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