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章(第1頁)

  那麼他踩着白君律師事務所的名氣,自身的名氣也會得到顯著的提升!

  不過.…

  案件的判決權掌握在審判長和合議庭的手中。

  這個案子最重要的還是各方的答辯能夠說服審判長,讓審判長進行采納。

  對于董白浩的最終判決,還是要看審判長和合議庭的主觀判定。

  想到這裡,餘成扭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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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長徐如風在聽到各方的答辯内容,對其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根據目前三方的答辯。

  可以明顯的感受到,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有一定依據,并且占據一部分優勢。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被告方委托律師着重強調的就是自首,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自首。

  有着怎樣的立功表現。

  被告方委托律師,是着重的從這一方面進行的強調。

  檢方和受害人委托律師雖然說從情節惡劣上進行了強調。

  但是并沒有什麼有力的說服。

  當然.…雖然說被告方委托律師在這方面進行了着重的強調。

  可實際上,案件的核心點還是回到了一個問題上。

  那就是——具有立功表現的自首,在這個案子當中應不應該減緩罪罰,由死刑判定為死緩。

  這是這個案子中的最大争議點!

  當然還有其他的小争議點,例如說:董白浩是不是有預謀的對董果果實施侵害。

  這種預謀說的不是具有具體的實施規劃,而是在之前有沒有這種心理或想法。

  說到底,還是主觀的問題。

  另外,更重要的一點是,董白浩知不知道董果果剛十周歲。

  這個問題也是個關鍵點。

  因為已知未滿14周歲而發生侵犯,那就是強迫幼兒。

  滿14周歲發生侵犯,14周歲在法律的規定上是婦女。

  幼兒和婦女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這個案件中,如果董白浩知道董果果是剛十周歲,或者說知道未滿14周歲。

  那麼這個案子的性質就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