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章(第7頁)

  “我們律所在先前的經營狀況也不算是很好。”

  “我和其他合夥人,也一直想要改變律所的現狀,但是都沒有機會。”

  “這一次之所以去造謠白君律師事務所,或者說之所以去碰瓷白君律師事務所。”

  “主要想的是,白君律師事務所在國内有着很大的名氣,其中創始人蘇白律師在短視頻,在互聯網上的名氣更大。”

  “想要通過董果果這個案子,通過我與蘇白律師分别是被告人和受害人委托律師的關系。”

  “來進行的一番可以說是炒作的行為。”

  “可是我們并沒有預想到會出現如此嚴重的情況,并且造成了白君律師事務所如此嚴重的損失。”

  “再有一點。”

  “我們可以進行公開道歉,來挽回白君律師事務所的損失。”

  “向媒體澄清,這些事項,都是我們的所作所為,都是我們的錯誤。”

  “我和李明,我們兩人作為成功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也作為本次事件中的被告方。”

  “我們也非常清楚的認識到了自己的問題。”

  “我們也想請審判長能夠從多方面進行考量,我們是否是無意的,是否是存在其他的客觀條件。”

  “以此,來進行判決。”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陳述内容。”

  餘成的法庭陳述更多的是從共情方面進行出發。

  想要通過陳述,讓審判長帶入到他們的視角來進行減緩性的判罰。

  可是這現實嗎?

  根本不太現實。

  因為客觀事實和客觀條件已經擺在了面前。

  再說。

  審判長在庭審上也不一定能夠共情得了他們的處境。

  對于餘成的法定陳述,在蘇白得到審判長的同意進行法庭陳述時。

  并沒有進行立即反駁。

  而是詢問了幾個問題。

  “審判長,我方的法庭陳述是基于被告方的觀點上的。”

  “在此,我想詢問一下被告方幾個問題。”

  “首先.…”

  “被告方陳述你方的造謠心理路程,說到底不還是為了進行不正當競争嗎?”

  “造謠和不正當競争是不是違法行為?”

  “你們是不是清楚這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