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章(第4頁)

  移交到了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判決三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這是這個案子大緻的經過和具體的詳細情況,提及過被告方的大緻情況。

  但是提及的不多。

  提及到的相關内容有——被告人的妻子患病常年需要進行透析。

  醫院方面每個月都會讓被告人買大量的藥品,這些藥品的價格昂貴,并囑咐被告人妻子進行服用。

  可是被告人妻子在服用了醫院醫生開的大量藥品。

  被告人妻子病情卻沒有任何的好轉,甚至有一定的加劇。

  詢問了其醫院,醫生也沒有任何的回應。

  隻是推薦被告人繼續服用其他的昂貴藥品。

  後來,被告人實在是沒有辦法了,于是找到了其他醫院的醫生詢問了情況。

  得知了這些藥物都是無用的,還有一定幾率會加重被告人妻子的負擔。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去醫院讨要說法,醫院沒有給任何的說法。

  隻是讓被告人離開.…并且強調他們沒有任何的錯。

  在此過程中發生了争執。

  此後被告人多次前往醫院讨要說法。

  并且想讓醫院退款一些購買的無用的藥品。

  醫院方面多次拒絕。

  在最後的一次沖突當中,醫院方面報了警,将被告人給送了進去。

  在這個案件當中,具體的詳細情況當事人并沒有描述清楚。

  但是不妨礙蘇白對于這個案件進行的總體看法。

  這個案件顯然是醫院在進行救治的過程中出售無用的藥品有一定的過錯。

  被告人去醫院讨要說法,那是被告人應有的法律權益。

  去醫院索求自己的法律需求有問題嗎?

  沒有任何的問題!

  什麼時候維權變成了一種錯誤,那才是真正的悲哀。

  被告人的行為完全是一種自我維權的行為。

  如果沒有特别出格的事宜,例如說故意傷人或者是故意損壞他人财物等行為。

  被行政處罰已經是最高的懲罰了。

  醫院直接報警,将人提起公訴這一做法。

  根據案件的描述情況來講,判處了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顯然是特别重的刑罰。

  按照蘇白的估算,如果真的像案件信息上所描述的這種情況,最多是被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