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醫院律師的陳述,說實話說的有一定的道理,沒有證據怎麼判定?”
“沒有證據,根本判定不了啊!”
“蘇律師,難道能夠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嗎?感覺可能性不大呀!”
“.….”
評論區内,有人指出,沒有證據不能夠進行判定,這一點是正确的。
或者說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可是在蘇白看來是怎麼回事?
在蘇白看來,周偉的陳述沒有任何問題。
他也的确是不能拿出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林文傑有暗示李棟的行為。
可是實際上他為什麼要這麼陳述?
還是需要回到案子本身,這個案子最關鍵的是什麼?
最關鍵的問題還是要做減刑答辯啊!
在尋釁滋事這一點的判定上面,審判長有非常大的概率,會判定這一條罪名撤銷。
可是這對醫院進行詐騙的行為上,需要大幅度的減輕李棟的犯罪行為。
在這一點上就要看李棟的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和目的。
以及其他減刑的條件。
他為什麼要在庭審上陳述,林文傑有故意暗示和高價售賣藥品的情況?
是因為他要把李棟的這個主觀意願說給審判長聽。
而不是證明林文傑“有罪”。
因為這場庭審和林文傑沒有任何關系。
所以陳述的所有目的都是圍繞着能夠減輕李棟的刑事處罰來的。
當然….周偉剛才的陳述并不是沒有任何的作用。
周偉剛才的陳述,有一點非常重要的說明,那就是說明了李棟的主觀意願是自身的行為。
那麼,蘇白需要陳述什麼?
蘇白需要陳述的是,李棟的主觀意願并不是完全是自身的行為。
是一種“被迫”的情況。
高價藥品讓李棟無法承擔,是不是一種被迫的情況?
是!
那麼林文傑對李棟的暗示,是不是一種被迫的情況?
同樣是!
這兩件事情,可以讓李棟的主觀意願極大的減輕,從而降低其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