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說。
醫院席位上周偉的法庭陳述,對于該案件判決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力。
這場庭審審判的是李棟的犯罪行為。
肯定會考慮到客觀事實因素的。
周偉陳述的是什麼内容?
周偉陳述的同樣是提醒審判元考慮客觀現實因素。
這一部分是重疊了的。
所以其陳述内容對于判決的最終結果影響不大。
甚至來說微乎其微,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公訴人的陳述也是從客觀方面進行出發,對于庭審的影響情況同樣不大。
重要和關鍵的是上訴方委托律師蘇白的陳述。
這一次是公開庭審。
并且蘇白所陳述的内容,都符合減刑的條件。
可以說是将減刑的條件給拉滿了。
例如說主觀性,犯罪性質,犯罪意圖和犯罪最終造成的損傷結果。
這些都是蘇白所陳述的關鍵點,也是減刑的關鍵點。
而同樣,在這些内容上,蘇白陳述的都具有客觀的法律因素。
在魏國明的傾向性中,同樣認可蘇白所陳述的内容。
但是.…
具體的減刑情況,如何做減刑刑期規劃。
這一點是需要和另外兩名審判員進行商議的。
想到這裡。
魏國明敲響法槌:“現各方的法庭陳述,合議庭已經聽取完畢。”
“關于本次判決結果,合議庭還需要進行商讨。”
“休庭!”
“一個小時後開庭宣布判決結果!”
法槌落下。
進入休庭階段。
聽到審判長宣布休庭,蘇白深吸口氣。
根據剛才的法庭陳述來看。
公訴人和醫院方面的陳述都不能夠達到對一審維持判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