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傑對自己這一次的審理,屬于一種認罪認罰的态度。
原本檢方在一開始對他進行調查的時候。
林文傑是不願意承認自己對李棟有過誘導行為的。
可是.…
檢方不按照常理出牌!
他本來以為,對方隻是查李棟這一個案子。
如果隻是李棟這一個案子多好辦啊!
對方拿不出來客觀的實質性證據,能拿自己怎麼樣?
就算是李棟的這個案子,鬧的再大又怎樣?
隻要他一口咬死沒有做過誘導性行為。
那麼這場案件就不可能有實質性的證據對他進行審判!
到時候.…檢方有什麼辦法嘛?
根本沒有辦法!
可是.…讓林文傑萬萬沒想到的是。
檢方并不隻是針對李棟一個人的情況進行調查。
還将他先前患者病屬的所有情況都調查了一遍!
最後找出了他收受患者紅包,多次誘導他人違規操作,違反醫院規定,違反刑事條例等實際性證據!
并且。
醫院方面,也以他職務犯罪,進行了起訴!
最終,林文傑在完整的證據下,不得不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
在詳細的陳述完檢方控告的罪行後,林文傑主動開口:
“審判長,我對于誘導他人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為的控告,認罪認罰。”
“請求從輕判處。”
“再議。”審判台席位上,審判長平靜開口。
.….
有了認罪認罰的條件,整場庭審進展得異常順利。
基本上是屬于審判長确認一些細節性問題。
對于林文傑的主觀性以及其他犯罪事實進行确認。
林文傑在這場評審上也沒有進行過多的反駁。
庭審的進展非常順利,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就已經到了宣布判決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