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我方對李小果的推薦刑期為死刑。”
“另外在本案内,林龍,張山峰等人,雖然說在李小果進行頂罪的過程當中,有一定違法行為。
可是具體的情況是李小果通過其他人聯系到了他們。
并且是由執法工作人員有着違規的行為,而導緻了他們同意了頂罪的情況。”
“基于現在他們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并且主動提供出來了,李小果定罪的犯罪過程,以及相應的違法人員名單。”
“從這一點上來看,我方認為,其有着立功表現。”
“對于林龍,張山峰,張奇,李亮等四人的推薦刑期分别為——”
“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審判長,以上就是檢方基于對于這個案件的調查,所展開的具體表述。”
在段召的陳述當中,大緻的對于李小果的主犯成員身份進行了概括。
并且在刑期方面,對李小果主犯的刑期認定,認為應該判決死刑。
而對于林龍,張山峰等人的刑期在一定程度上略微降低。
略微降低的原因是——
除了在本案當中認定李小果為主犯。
林龍等人在主觀的犯罪意圖上略微減輕,降低為從犯之外。
更重要的是有着供述的立功表現。
換句話說。
如果說林龍沒有立功表現的話。
那麼在這個案件當中他的刑期會和在沒有休庭前,所表述的張山峰一樣,能夠達到無期徒刑。
畢竟林龍是主要從犯。
可以看出在刑期上面,段召對林龍的推薦刑期還是減幅比較大的。
呼.…
陳述完畢。
段召深吸口氣,這個案件他是一直在跟着的。
怎麼說呢.…
在先前的一段調查時間内,段召都是非常壓抑的。
畢竟.…這個案件所涉及到的情況不簡單。
目前在庭審上将相應的情況都陳述出來後。
怎麼說呢。
他能夠确認,這場案件肯定會判李小果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