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章(第10頁)

  根據現在的法律規定,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進行調解時,不能參與到經濟糾紛當中。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涉嫌,被親屬詐騙。

  那麼就不能說是和親屬有着經濟上的往來,或者說他借我的錢不還,要找執法部門把這錢要回來。

  這種行為是不行的,因為涉及到經濟糾紛的情況,不被執法部門所受理。

  這種索要錢财的情況,隻能通過法院去進行起訴。

  如果有着證據,直接報案,定義成詐騙行為。

  那麼就可以進行管理。

  話說回來,像劉文雅的這種情況,隻能通過上訴,來争取自己的法律權益。

  不過.…

  在得知了自己被頂替的消息後。

  劉文雅在網上找了很多律師,也咨詢了很多人。

  得到的答案都是.…

  在這個案子當中,如果想對葉美珍,讓其付出刑事法律代價。

  那麼需要看在刑事上有沒有詐騙的行為。

  就算是有,也缺少了主要的證據,畢竟已經過去那麼多年了,口供方面,可能都存在着不清晰的情況。

  話說回來。

  就算是付不出刑事方面的代價,那麼能不能付出民事方面的代價呢?

  這個問題也是劉文雅所特别關心的問題。

  隻不過.…

  在詢問這個問題的時候,很多律師給出的答案也都是模棱兩可的。

  要不就是有些無良律師,告訴她說,可以勝訴沒問題的。

  但是一問涉及到什麼法律,都閉口不言了。

  要麼就是,有些律師直接告訴她,這個案子就算是起訴了法院受理了,也不可能勝訴。

  或者說達不到她的訴求結果。

  讓她不要再浪費時間打官司了。

  對于這兩種結果,劉文雅都接受不了。

  所以找了幾個知名的律所,投遞了自己的案件信息,進行了詢問。

  希望能有知名的律所看中和委托她這個案件。

  但是劉文雅心裡面也非常的清楚。

  像她這種案子,小官司,很難得到大律所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