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7章(第8頁)

  勝訴是肯定能勝訴。

  但是隻能獲取一些賠償,在其他方面的訴求,法院很可能不支持判定。

  并且.…更重要的是,被告方還不願意賠償十二萬多元的金額。

  隻提出來了五千的賠償金額。

  審判長還沒有給出明确的要求,甚至讓原告方陳述索賠十二萬的理由。

  這說明了什麼?

  這說明了審判長的傾向性很明顯。

  對于賠償金額的要求,也是傾向于被告方的。

  理清楚這一層思路,蘇白深吸口氣。

  對于審判長的傾向性,這一點是沒有辦法在庭審上進行開口反駁的。

  事實上。

  這也是審判長的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因為法律,對于某件事情以某種不同的角度和主觀沒有嚴格的标準。

  所以會出現這種傾向性,同樣,這也是符合庭審要求的。

  .….

  在審判長的要求下,蘇白簡單的陳述了這十二萬元金額的構成。

  蘇白提出來十二萬餘元的賠償金額是經過了嚴格的計算。

  是符合法律依據的。

  主要的構成是——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姓名權,來收取勞動報酬。

  同樣,用劉文雅的姓名權,來進行學習和深造用于一些實習的工作機會等。

  在陳述的這個過程當中,蘇白詳細的列舉了具體的數據,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

  并且在審判長的詢問下進行了一一的解答。

  在這個問題陳述完畢後。

  審判台席位上。

  張夢偉作為審判長對于賠償金額的事情向被告方咨詢了意見。

  “被告方委托律師提出了賠償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金額。”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餘元的金額。”

  “兩者提出來的賠償金額相對來說差距過大。”

  “原被告方,願不願意關于賠償金額進行調解?”

  “被告方委托律師的想法是什麼?”

  被告方委托律師席位上,周亮在聽到審判長的詢問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