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開庭如期而至。
在開庭前夕,段朝海照例詢問,原被告雙方,需不需要調解。
在得到原被告雙方都不需要進行調解的時候。
沒有多說什麼。
既然雙方都不調解,那麼就按照庭審的審判來就可以了。
這一次的開庭,在前期的判定當中進展的都非常的迅速。
畢竟有着準确的事實,以及相應的證據。
實際上,做過多的闡述是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的。
就比如姓名權這個問題以及賠償問題。
這一點隻要原被告雙方将自己認為賠償金額以及相應的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條例陳述出來。
剩下的交給合議庭,合議庭會根據相關的事實進行判定就可以了。
案件的推進進展很快就進入到了,關鍵的問題上——
葉美珍違反了憲法的規定,侵犯了劉文雅的受教育權。
能不能夠通過憲法來進行判定,葉美珍承擔應有的民事責任問題。
周亮的反駁還是和一審的情況一樣,抓住了憲法不能被判定,這一點進行陳述。
要求審判長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但是這一次二審和一審的判定情況完全的不一樣。
因為這一次,關于二審的判罰,以及相應的,依據憲法能不能夠判定民事責任。
是得到了最高院的回複的。
所以在這場庭審當中,對于被告方的陳述。
段朝海直接進行了駁回。
“對于被告方陳述的依照憲法,不能夠判定民事責任這一點,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判定被告方當事人葉美珍,侵犯了原告方當事人劉文雅的受教育權。”
“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問題。”
在面對這一條判定的時候,被告方席位上,葉美珍都聽懵了。
不是.…這怎麼判定,她作為被告人敗訴了?
還能依照憲法進行判定嗎?
葉美珍坐在被告席位上,朝着一旁的律師周亮進行暗示。
示意周亮開口。
周亮對于這一判定,也有一些不理解。
于是開口:“審判長,對于這一點判定我方并不能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