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造成太大的影響,還有可以調整的空間。
至少在目前來看,隻是最高院對于該案件的相應情況進行了指導,并沒有涉及到其他的部門。
兩者不屬于同一系統,最高院目前也管轄不到他的身上。
隻是.…
他雖然對于張洪濤很氣憤。
很想要處理的張洪濤,将其開除公職。
可是,目前的情況是最高院已經介入,很有可能他的上一級單位也會介入到這件事情當中。
如果再執意處理張洪濤,對于他的升職,會造成巨大的影響。
再說了。
等到他升職這件事情落下來以後,想要再反過來拿捏一個小小的基礎法院的審判長,這難道不是很輕松的事情嗎?
就算是到時候找不到理由開除,但是完全可以把張洪濤給調到一個偏遠的鄉鎮,讓他待一輩子!
換句話說,就算是到時候自己不在乎張洪濤這麼一個小小的基礎法院的審判長,自己下面的人,在了解到這件事情以後會主動的幫他去做這件事情。
還用得着他動手?
根本用不着。
所以現在的情況是,先應對眼前升職所面對的困境和問題。
這些事情之間的孰輕孰重,何君還是能夠想明白的。
在安排自己的秘書,去處理該問題,該事項以後。
何君唯一擔憂的,就是這件事情,會不會擴大影響,會不會影響到自己的任命。
如果因為這麼一個小事情就影響到了自己的任命,那麼他完全虧大了!
.….
而另一邊,在最高院下達完相應的法律指導以後。
最高院與最高立法進行了交涉,最高立法在最高院進行完相關的法律解釋以後,也已經責令省代表部門,撤銷了對于張洪濤的處罰措施。
并且安排專項小組對于這個問題進行追究調查,說白了也就是追究責任問題。
為什麼會追究責任問題?
因為張洪濤的這個問題可大可小,是大是小,還具體要從哪個方面來看。
如果從張洪濤涉及到的問題來看,張洪濤的這個問題肯定是小的。
因為沒有造成什麼嚴重的後果。
可是如果從被開除公職這方面來講,那就是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一個立法部門,幹涉司法程序。
代表部門對于法院,對于檢察部門,是有着一定的監督權利。
可是他監督的是法院和檢察部門的所作所為,有沒有違背法律,有沒有違規的行為。
而不是監督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