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第2頁)

  反正找王雲霞來當面對峙,也完全不慌。

  王雲霞和她不用串通口供,也可以說出來這黃金是誰的。

  顧晨也沒想到,張偉還會發來助攻啊。

  這個時候,王雅雅承不承認,已經不重要了。

  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可以定性了!

  從一開始提交上去的證據,就可以證明莊園是王文軒一家轉給王雅雅的。

  而王文軒一家是故意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才這麼做的。

  這樣一來,轉移資産就是犯罪的!

  要判刑!

  而且這種轉移資産也是無效的!

  不被法律所認可!

  所以莊園的所有資産,全部都是王文軒一家的,那就跑不了了。

  顧晨說道:“審判長,現在通過所有證據,已經可以證明,雲山勝地,名下的房産,都是王文軒轉讓給王雲霞的,王文軒為了躲避債務,逃避法院強制執行,選擇轉移資産,并且将自己的房産進行低價拍賣。”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王文軒在已經拿到法院要求履行還款義務的生效裁決,而王文軒拒不執行還款義務,在法院的強制執行下,王文軒、王雅雅仍然不履行還款義務。”

  “實際上,王文軒、王雅雅,仍然有還款的能力,卻故意選擇不還款。”

  “王文軒王雅雅兩個人,隐藏、轉移财産,已經犯下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個人知法犯法,十年不還錢,對王國勝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并且兩個人沒有悔過表現,惡意不還錢,在法律上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并且王文軒,王雅雅,應當連本帶息的還清對王國勝的欠款,并且賠償王國勝一筆精神損失費。”

  “十年來,王國勝多次上門要錢,均無功而返,被迫找律師打官司,被迫找記者...隻是為了要回來原本應該屬于自己的錢!”

  “這一部分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也應該由王文軒、王雅雅進行賠償。”

  “并且十年來的訴訟費用,也應該由王文軒,王雅雅償還。”

  “審判長,我的陳述完畢。”

  顧晨說完了,坐了下來。

  一旁的薛清清看着顧晨。

  老闆打官司是真的厲害啊...

  而王雅雅在一旁已經懵逼了。

  不是?

  原來這還犯法的嗎?

  這還要坐牢的嗎?

  一坐牢就要坐牢七年?

  這是什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