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章(第8頁)

  對精神病殺人的判決,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确認的,屬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就是說,在殺人的時候,因為有精神病,無法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什麼後果,這種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類精神病人雖然患有精神疾病,但仍具有一定的認知和控制能力,隻是這種能力相較于正常人有所減弱。

  隻是這種人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間歇性精神病人。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認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精神正常的期間,認知和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無異。

  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在其殺人行為符合判處死刑的條件,比如犯罪手段殘忍,後果特别嚴重,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也隻是有可能,要判處死刑,還是非常困難的。

  這樣的話,情況就比較複雜。

  還需要從多個方面來鑒定趙思思在事發時候的精神狀況。

  行為表現,言語表達,證人證言,還有找精神司法鑒定,以及相關的醫學檢查來證明趙思思事發的時候是否是精神正常的狀态。

  這也是杜景林讓趙思思下去的原因。

  杜景林接着說道:“證據就在這裡,這是一家醫院做出來的檢查,在事發一個月前,就對趙思思做出了檢查。”

  “檢查結果,趙思思重度抑郁,并且有強烈的自殺傾向,精神狀态已經失常,可以鑒定為精神病人。”

  “趙思思的精神病處于中度,間歇性發病,偶爾的時候可能會恢複正常,所以她還能正常去上學,隻是她的精神病愈發的嚴重...”

  “這段時間以來,一直都沒有辦法。”

  “趙思思的家裡,還有治療精神的藥物,這些藥物我也帶到了現場,這是一個月前醫生給趙思思開的藥。”

  “除了這些藥之外,還有醫生給出的診斷證明,治療方案...這些都有。”

  杜景林說道:“這些證據,本來都是不會拿出來的,因為這關系到趙思思個人的隐私,但是事已至此,我也不得不拿出來這些證據了。”

  “趙思思的精神問題十分嚴重,她這麼長時間以來,多次在家中和家裡面發生矛盾。”

  “你們也可以看到,趙思思的行為很反常,多次自殺,這是正常人能做出來的事情嗎?”

  “而且趙思思在跳河被救之後,結果說出了一句話,她說是誰讓李正義跳河的?”

  “這句話也可以說明,趙思思當時處于發病期,精神嚴重不穩定,如果她真的想靠着跳河殺人,也應該選擇人少的地方,在人多的地方跳河自殺,是非常容易被救上來的。”

  “而且趙思思本身就精神不對,還被人誘導做出各種事情,這一切已經不是趙思思的本意。”

  “另外,如果看趙思思抖音的也能知道,趙思思最近在和家人大吵一架,甚至趙思思說出了各種各樣的誇張言論,這些都能證明趙思思已經精神失常。”

  “在大學裡面,很多學生也都認為趙思思的精神不太正常...這裡都是聊天記錄,隻是趙思思本人并不知道大學同學是這樣背後讨論她的。”

  “不管從趙思思的行為方面,還是言語表達,或者是證人證詞方面,都可以說明趙思思在跳河的時候,精神極度不正常,她已經發病,面對一個精神病人,做出來什麼事情也都是有可能的。”

  “另外,在事發之後,趙思思還去做了精神檢查,精神檢查的結果很差勁,證明都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