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第2頁)

  “現在,本院宣布判決如下!”

  法院宣判了!

  法院的所有人都站了起來。

  審判長邱明開口。

  “本案已經全部調查完畢,證據鍊清晰,證據完整。”

  “趙思思在網絡上被人誘導多次發表不當言論,被人許諾高價酬金害人性命。”

  “并且趙思思選擇用網絡直播收取打賞等方式,收取酬金,共計金額354748元。”

  “趙思思在網上發表——如何在河水當中殺人且不用承擔罪責的言論。”

  “于是在當天下午,趙思思選擇跳河,李正義選擇跳河救援趙思思。”

  “在救援的過程當中,趙思思多次按壓李正義的頭部進水,導緻李正義無法正常呼吸,體力消耗殆盡,并且趙思思精通遊泳,在這種情況下,故意多次推開李正義,導緻救援李正義的工作失敗。”

  “主觀上趙思思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殺害被害人李正義的行為,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綜上,趙思思已經犯下故意殺人罪。”

  “趙思思故意殺人之後,找到了精神病醫生王浩東,趙思思用不正當的交易讓王浩東為其開出了精神病的證明,在法庭上制造僞證。”

  “趙思思在法庭上,多次發言擾亂法庭秩序,侮辱、诽謗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已犯下擾亂法庭秩序罪。”

  “趙思思在犯法之後,多次在網上發表不正當言論,侮辱唐雅,并且帶動輿論,威脅唐雅,甚至還要讓唐雅道歉,給唐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失。”

  “趙思思在法院庭審的這段時間裡,并無悔過表現和态度,本院綜合考量,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思思犯下擾亂法庭秩序罪,侮辱罪,诽謗罪,僞證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審理查明,趙思思多次于網絡平台發表不當言論,此類言論具有引導輿論走向、煽動情緒的不良影響,緻使唐雅遭受嚴重精神損害。此外,趙思思實施了殺害李正義的犯罪行為,該行為對唐雅一家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綜合上述情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趙思思應當對唐雅一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人民币

892,143元。”

  ......

  “杜景林,身為辯護律師,知法犯法,在法庭上提交僞證。”

  “且杜景林的所作所為,不符合自首的标準,本院對此從重處罰。”

  “杜景林明知精神病證明是假證據,卻仍然用在法庭上為趙思思辯護。”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證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法庭審理查明,杜景林作為一名律師,本應秉持法律職業道德與操守,維護司法公正與秩序,卻實施了僞證行為。”

  “在本案當中,杜景林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并作出虛假陳述,該僞證行為對案件的正常審理造成了嚴重幹擾,嚴重破壞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與公信力,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僞證罪。”

  “基于上述事實、證據以及法律依據,本庭依法判決:被告人杜景林犯僞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在本院判決書發放之日起,在法定上訴期間,如果不服從本判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無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後,本判決将依法進入執行程序。”

  審判長邱明說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