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茹犯法了,而且還不止犯了一條法律。
王曉茹做的每一件事情,都太過分了。
顧晨接着說道:“王曉茹在網上曝光了沈飛的信息,導緻沈飛的生活受到了極大的困擾。”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已經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構成侮辱罪,诽謗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發布者在網上公開他人隐私時,還伴有侮辱性語言或捏造虛假事實,對他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且同一诽謗信息實際被點擊、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等情形,構成侮辱罪或诽謗罪。”
顧晨說道:“王曉茹在網上發布的小作文,微博,抖音視頻,各種信息浏覽量加起來超過了上億次,已經嚴重超過了五千次的浏覽次數,屬于情節特别嚴重。”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如果發布他人隐私引發網暴,導緻網絡秩序嚴重混亂,如引發大量網友對被害人進行辱罵、恐吓,嚴重影響網絡社會的正常秩序等,可能會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顧晨在列出來王曉茹的每一個罪名。
顧晨接着說道:“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他人的,已經犯了強制侮辱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顧晨看向了審判長申佳瑞。
“王曉茹的所作所為,已經構成了敲詐勒索罪,侮辱罪,诽謗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尋釁滋事罪,強制侮辱罪。”
“王曉茹身為一個成年人,而且沒有悔過之心。”
“王曉茹在敲詐勒索到相應的錢财之後,還惡意轉移資産,轉移資産應當屬于無效,資産應當全部返還。”
顧晨拿出了一個又一個證據,在給王曉茹定罪。
王曉茹聽着這些罪名之後,已經有些頭皮發麻了。
不是,她怎麼就犯這麼多法了?
一審的時候,她明明沒事啊。
沈飛也拿她沒有任何辦法啊。
一審的時候,當時沈飛不是想要回那二十五萬嗎?
因為這二十五萬寫的都是自願贈與,所以沈飛當時就敗訴了。
敗訴之後,王曉茹很高興。
她以為二審的時候也沒關系,完全沒有任何影響。
畢竟二審和一審也不差啥啊。
沈飛上訴有什麼用?
自願贈與的二十五萬,難道法院還能判她輸了不成?
結果讓王曉茹沒有想到....顧晨居然要送她進去!
她要是進去坐牢的話,豈不是全都完了嗎?
她後半輩子都毀了啊!
她還這麼年輕,未來還可以嫁人,說不定也可以和她閨蜜一樣嫁一個高富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