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第1頁)

其實,劉得華作為國内頂尖唱片公司的簽約藝人,雙方的合作模式本就靈活多樣。

孟超之所以尚未簽署專屬制作人合約,正是為了保留歌曲銷售和版權的長期收益空間,甚至可能争取額外的項目費用。

這也是他遲遲未簽“賣身契”的關鍵所在。

察覺到對方神色中的猶疑,孟超果斷施加壓力:“或者,貴方也可以考慮直接買斷版權。我的報價很合理,400萬。”

這個數字讓李小林不由得深吸一口氣。

對普通人而言,400萬無疑是天文數字,但若新歌真能複制甚至超越前作的成功,這點買斷費不過是總收益的零頭。

然而,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風險,他無權擅自替公司做出如此重大的買斷決策。

更何況,孟超終究是新人,上一首歌的成功,華仔的巨星效應和運氣成分功不可沒。

思前想後,李小林認為将風險控制在最低的分成模式更為穩妥,心中很快有了定奪。

他突然将目光投向劉得華,征詢道:“華仔,你對孟先生提出的分成比例怎麼看?”

劉得華目光掃過孟超,想到新專輯的熱銷,沉穩地開口:

“四六分成對公司來說負擔确實較重,前期的運營投入和宣發成本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三七分,我們占七,孟先生占三,這樣是否更可行?”

旁邊的葉天刑沒接觸過這個行業,不知道這個比例有多高,孟超怎麼可能不知道?

說實話,如果不是為了再探讨下,他都想直接答應下來了。

他心知肚明,像劉得華這樣背靠大型經紀公司的天王巨星,不太可能與初露鋒芒的新人簽訂完全平等的合約。

能将談判推進到這一步,他已相當滿意。

後續事宜順理成章:孟超需在半月内完成新歌創作,提交唱片公司審核部門終審,屆時,自會有專業人士進行評估。

一旦通過,劉得華便會進棚錄制。

等孟超二人走後,李小林和劉得華一同移步走廊。

“你覺得孟超的創作能力是否具備持續性?”

李小林低聲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