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物令》,開篇總綱,,礦産之權。
第七條:勘探權一經核準,二十年内,非勘探者本人或其家族同意,任何人,任何衙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強行收歸。
若遇謀反等大罪,其産權可由朝廷罰沒,但,需由大理寺、刑部、禦史台三司會審,拿出鐵證,上報陛下,方可執行。”
“周大人。”
秦源擡起眼皮,看着他。
“三司會審的文書,在哪裡?”
“我”
周興的額頭,開始冒汗了。
“此乃特事特辦!劉家與長孫無忌勾結,鐵證如山!”
“證據,拿出來。”
秦源的聲音,依舊平淡。
“證據,正在收羅之中”
周興的氣勢,弱了下去。
“那就是沒有了?”
秦源向前一步。
“沒有證據,便封人礦山,奪人産業。
周大人,我再問你,《格物令》總則,第二條,是如何寫的?”
他根本不給周興喘息的機會。
“凡朝廷命官,知法犯法,曲解律法,侵占民财者,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