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之後,老隊長召開了一個簡單的案審會。
案審會上,法醫呂春岐就初步屍檢情況進行了通報:
死者系女性,年輕在二十五至三十歲之間,身高在一米六左右,體形偏瘦。
死者死前遭受了強奸,未在下體和現場采集到精液或者精斑,推測兇手沒有射精或者采取了安全措施。
死者的右側上颌窦前壁骨折以及枕骨骨折,系重物反複擊打後腦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死亡時間大約在3月10日的下午至晚上。
死者的手指、腕部、雙臂、背脊、腹部、臀部以及大腿内側有不同程度的挫傷、瘀傷和擦傷。
挫傷和擦傷系死者遭受侵害時被拖曳或者抵抗造成,瘀傷系兇手實施強奸過程中使用暴力壓制導緻。
死者的指甲縫隙中發現了血漬殘留,系ab型血,這與死者的b型血不一緻,推測為死者在遭受侵害,作出抵抗的時候,抓破了兇手的皮膚,留下了血迹。
在案發現場撿到的錢包内有兩枚血指紋,疑似兇手遺留,一枚殘缺,一枚相對完整,具有較高的線索價值。
技術人員在案發現場采集到了多枚鞋印,經過與後來采集的出入棚屋的三名孩子以及家長的鞋印比對之後,有兩枚鞋印既不屬于死者,也不屬于孩子及家長,疑似兇手留下。
由于兩枚鞋印大小和鞋底花紋不一緻,應該來自于兩名成年男性,推測兇手可能存在兩人或者兩人以上。
除此之外,技術人員還就在現場采集到的三枚煙頭進行了分析,根據煙頭留存的長短以及抽煙留下的咬痕,推測三枚煙頭來自于兩人。
這與通過鞋印推測兇手可能存在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分析一緻。
對于呂法醫所說,老隊長也表示認可。
關于兇手的作案動機,老隊長進行了初步分析。
其一,随機性作案。
這種情況下,兇手為有前科人員的可能性最大,其次就是沒有固定工作的社會閑散人員以及流動人員,比如外地務工人員,他們與死者通常沒有交集,就是随機選擇了目标,強行将死者帶至此處,實施犯罪。
他們的作案動機往往相對單一,說白了,就是實施強奸或者強奸殺人。
兇手可能是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或者過程後産生了殺人的想法,也可能是在實施強奸之前就決定殺人了。
如果兇手存在兩人或者兩人以上,随機性作案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
其二,預謀性作案。
這種情況下,多為熟人作案。他們通過哄騙誘騙或者脅迫等手段将死者帶至此處,實施犯罪。
至于作案動機,往往相對複雜,可能為色,為情,為仇,甚至為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比如,如果兇手為色,他們可能因為身份信息洩露或者死者的威脅反抗等,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或者過程後産生了殺人的想法,如果兇手為仇,他們可能是在實施強奸之前就決定殺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