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萬。
加上周明的六萬三,錢桂芳的六萬九。
合計三十萬。
“這個金額,能判幾年?”
“三年以上。”警察說,“如果認定是團夥作案,主犯可能更重。”
我點點頭。
“我等着。”
消息傳到受害者群裡,姐妹們沸騰了。
【三十萬!這群人賺麻了!】
【難怪查不出來,原來是一條龍!】
【林晚姐太牛了,連餐廳都查出來了!】
【這下他們跑不掉了吧?】
“跑不掉。”我說,“但我們要做好準備。”
【什麼準備?】
“民事訴訟。刑事是國家告他們,但我們的錢,要自己要回來。”
【起訴?要請律師嗎?】
“我來寫訴狀。”
【可是律師費……】
“不用律師。”我笑了笑,“我自己就是法務。”
三天後,我寫完了訴狀。
二十三份,每人一份。
被告:周明、錢桂芳、西餐廳(及其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退還全部詐騙款項,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我把訴狀發到群裡,讓大家核對信息。
然後,我們一起去了法院。
立案的時候,法院工作人員看着我們這一群人,愣了。
“你們是……”
“相親詐騙案的受害者。”我說,“二十三個人,起訴同一批被告。”
工作人員沉默了一下,然後點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