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人能扛得住我們的審訊還不開口,我們已經用上了能用上的所有手段。”
“什麼手段?”
陳沉繼續追問。
“水刑,電擊,鈍擊.總之,所有不會造成明顯傷口的酷刑都試了個遍。”
“這也太原始了吧?你們的審訊手段還停留在這種水平?”
陳沉難以置信地問道。
“.這是我們能做到的極限了。”
“那就交給我吧。”
陳沉果斷開口,随後繼續說道:
“但是,時間不能是三天,我需要至少一周的時間。”
“給我24小時做準備,1周之後,如果還撬不開他們的嘴,再按原計劃執行。”
“你有把握嗎?”
“一半一半。”
“那就夠了1
蘇海爾立刻回答,緊接着問道:
“需要我提供什麼樣的支持?”
“很多-――不過你放心,我要的東西,其實都并不複雜.”
挂斷電話之後,陳沉立刻着手準備審訊所需要的物料。
事實上,這次的審訊無論是從條件上、還是從目的上都是相當明确的。
首先,他不能在被審訊者身上留下任何明顯的傷痕,因為那樣會導緻後期釋放人質後難以收常
一旦軍情六處掌握了刑訊逼供的證據,在輿論上,政府軍很容易陷入進一步的劣勢。
當然,陳沉并不是“懼怕”這樣的劣勢,隻不過,在有方法能夠規避的前提下,他完全沒有必要付出任何無謂的成本。
其次,針對被審訊者的手段必須是在對方訓練之外的、或者能突破對方反審訊訓練極限的。
那也就意味着,自己所選取的審訊手段,要麼是誕生在2011年之後、要麼就是具有“無法被訓練規避”的超高強度。
除了這兩個條件之外,審訊的目的也同樣清晰。
要想讓這些軍情六處的特工供述出足夠被己方利用的信息,着眼點就不能僅僅放在“讓他們開口”這個單一的目标上。
必須徹底摧毀對方的心理防線,做到“問什麼答什麼的程度”。
所以,基于這幾個約束要素,陳沉的計劃非常簡單。
他要在叙利亞,幹一件美國佬自己幹過的事情:
感覺剝奪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