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張明華的辯論思路,他從一開始就沒打算用什麼“經濟發展”或者是“這些軟件是系統軟件所以無法卸載”之類的話來辯論。
今時不同往日,如果放在工信部的規定出台之前,他肯定會用這些話進行辯論的。
你說它不是系統軟件就不是了,我們有證據,有程序證據證明,這些預裝軟件和手機系統是息息相關的,沒了這些軟件,就會影響到手機基本功能的使用。
那會沒問題,但是現在就不行了。
現在這麼說,人家拿出工信部的規定來,那直接就是找死,到時候去工信部一投訴,完蛋,比公益訴訟輸了還要慘……
高明的律師一定要避免讓自己的委托人陷入不利局面的。
不能像某位張姓律師那樣,原本好好的賠錢就行,辯着辯着,莫名其妙就二十年了。
所以隻能說,我們的這些軟件一定是可以卸載的,你們之所以沒卸載成功,那是沒找對方法,這不怪我們。
“與手機系統相關,卸載程序就會繁瑣,我認為被告這一說法純粹是無稽之談,更遑論衆所周知,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些軟件是和手機系統相關的,亦或者是屬于法定的‘應當卸載程序繁瑣’的情況。”
更别說根本沒有這種規定。
雙方開始了唇槍舌劍!
不得不說,周毅都能看出來,這位張明華律師算是和方大狀旗鼓相當的對手。
他的落腳點很特殊,而且對于法律規定同樣是信手拈來。
隻可惜,現在的法律規定越來越密了,能辯的點,可辯的點越來越少。
盡管再是巧舌如簧,也無法讓法官信服,畢竟手機廠商提供的卸載方法,那是正常人根本想不到的……
這都不需要用到高度蓋然性标準。
所以辯着辯着,張明華律師也無法繼續說下去了。
反倒是對面的方大狀,現在那叫一個激動,那叫一個振奮!
“請被告方拿出證據來證明,這所謂的卸載方法是任何一個消費者都能想到的,這裡面甚至涉及到了專業的編程知識,需要進行至少五分鐘的操作,這是正常消費者所能想到的嗎?”
“還有,根據工信部預裝軟件的規定,其卸載方法都應該簡潔,這樣的卸載方法簡潔了嗎?每次卸載都必須用電腦,我并不認為這是簡潔的方法。”
“縱然有着這樣的卸載方法,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也沒有任何作用,因為沒人會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這樣的卸載方法。”
“所以,便應該視為無法卸載!”
一句一句話,如同刀子一樣紮來,讓張律師沒辦法張嘴了。
他是那種傳統的律師,找不到辯點了,不可能再說車轱辘話,所以這辯論也就結束了。
到這裡,一直看着直播的網友總算是開心了,最起碼這場辯論很值!
也讓人看到了方大狀的功力,一層一層,如同蜘蛛織網,層層遞進。
搞辯論,很忌諱直接把關鍵東西抛出來,必須得先把其他的路堵死了,才可以抛。
不然,你這辯論的觀感就完全不一樣了。
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結束,随即開始問雙方還有沒有最後意見。
這個最後意見就是對應的刑事辯護中的最後陳訴,當然,也并不是一定要叫最後意見,有時候法官會問你們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
方大狀自然沒了,該說的都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