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章(第7頁)

    這是非常非常關鍵的證據!

    畢竟方小瑩是大學生,該懂的東西還是懂的,而且由于互聯網的發達,接觸的信息源很多,所以在去年的時候曾經提交過一份書面的申請。

    當然,說是書面申請,其實隻是方小瑩自己手寫的一個東西,上面寫了自己的征信有問題,讓銀行這邊修改。

    你看,這就是關鍵所在了,網上的信息我們不能全信,但是我們一定要大浪淘金,從裡面找到一些我們生活中很需要的東西。

    職場中萬事留痕是一方面,有異議了,書面申請是另一方面!

    這裡就要說到律師函的作用了,畢竟說到書面催告或者書面異議,這東西的證據姓和證明力度還是蠻大的。

    它會有一個什麼效果呢,會證明說,我在過去的什麼什麼時候已經和你們說過了,而且把情況說明了。

    那我就會視為你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個情況!

    而沒有書面的一個申請,你說你去銀行催了好多次,那你的證據呢?

    要知道,現在很多人都很小心,為什麼要見面聊,因為無論通話錄音還是聊天記錄都可以當做證據來用。

    所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得證明說你和别人說過了。

    聽着感覺很拗口,但這就是現實。

    而拿出這份證據後情況就不同了,我這邊視為你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你們如果拿不出證據來證明你們和我解釋過,那我就是占理了。

    當初方小瑩的這份手寫說明直接被無視了,甚至可以說,都沒進了許主任的眼,畢竟看着就很不标準。

    像是小孩塗鴉一般。

    方小瑩也是沒辦法了,随便試了試,後面就沒當回事了,結果方大狀在知道有這東西後,直接把要求賠償的錢從五千改成了兩萬……

    是的,之前就算是方大狀也沒想要這麼多來着。

    在這樣的情況下,複康支行當然不可能專門發一份書面的告知函來給方小瑩解釋的,因為他們不可能解釋,這事傳出去那還得了?

    也因此呢,雙方争議的焦點在于兩個,其一是,征信記錄是否屬于名譽權内容,其二則是,複康支行是故意不報,還是未及時向征信中心報告。

    這兩種行為都有過錯,但是前者和後者的責任程度是明顯不同的。

    後者,隻是意味着别人想報呢,但是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沒有及時地上報,那你想想,故意殺人和過失緻人死亡,量刑不同,那賠償肯定也是不同的。

    這是争論的核心!

    盡管黃嚴浩心裡很怕,但還是強行鼓起勇氣,反正都這樣了,總不能比現在更差。

    所以針對第一個争議焦點,他給出了自己的辯點。

    “就算未及時報送更正信息,因個人信用數據庫系封閉系統,根據征信中心官網發布的《個人信用報告介紹》,個人信用報告的使用目前僅限于商業銀行、依法辦理信貸的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

    “當然,消費者也可以在人行獲取到自己的信用報告。”

    “但是,根據使用對象的不同,個人征信系統提供不同版式的個人信用報告,包括銀行版、個人查詢版和征信中心内部版三種版式,分别服務于商業銀行類金融機構、消費者和人民銀行。”

    “不管是商業銀行、消費者還是人民銀行,查詢者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都必須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且留存被查詢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也就是說個人信用報告僅限金融相關機構及信息主體本人查詢和使用,查詢者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都必須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

    “且原告方并沒有出具證據證明,其未辦理成功信用卡,是因為該項不良征信記錄,因為無法辦理信用卡,其原因很多……”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這一不良征信并不會影響原告的社會評價,導緻原告精神損失、物質損失,影響聲譽,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其名譽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說了一大堆,核心觀點隻有一個,這東西很封閉,而且如果别人要看都得取得你的授權,因此呢,不會影響你的社會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