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完了第一個争議的焦點,我們來說第二個,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異議信息确實有誤的,商業銀行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應當向征信服務中心報送更正信息;(二)檢查個人信用信息報送的程序;(三)對後續報送的其他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檢查,發現錯誤的,應當重新報送。”
“那麼我們來看,根據我方提供的證據三,我方當事人早在去年八月的時候就已經以書面的方式将異議申請郵寄到了複康支行,并且于八月十七日顯示簽收!”
“那麼,結合後續我方當事人數次前往被告銀行提起口頭異議的情況來看,我方有理由認為,被告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涉征信有誤。”
證據三,也就是方大狀拿出來的,方小瑩郵寄相關書面異議申請的證據。
這并不是對方所謂簽字的證據,這種情況下你是不可能拿出這種類型的證據。
而是相關異議申請的拍照,以及将異議申請寄送快遞的證據,和對方簽收的證據。
那很多人就會說了,說你這證據證明力度不足啊,你又不是全程拍視頻,那根本不能證明這東西真的是給人家銀行寄過去了。
萬一你在寄快遞的時候換了呢?
不要覺得奇怪,這種質疑很正常,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并不理解民事訴訟的原因。
他們說的那種,一定要沒有任何遺漏,要環環相扣的形成證據鍊的情況,那是用于刑事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證據要比民事案件嚴格太多,所以也會出現說,某個案子明明刑事無法定罪,但民事就可以扯皮很久的情況。
這裡面很多人知道的例子就是東哥了。
而民事案件,你也不可能說能把這些證據全部完完整整拿出來的,就算是法官也知道那不可能!
因為就算是周毅這樣的變态,也不可能将所有的過程都用視頻記錄下來。
如果有質疑的,那可以先想一想,在各種手機拍攝和監控沒有今天這麼發達之前,法院是怎麼審判的,民事案件怎麼打官司的?
民事訴訟可以适用提到過的高度蓋然性标準,法官會綜合考慮,來進行認定判決。
至于說其他的質疑,諸如“萬一這是自己弄的證據呢,萬一那個拍攝照片不是真的呢?”。
那隻能說一句,這世界上沒有那麼多的萬一,好家夥僞造證據,本來好端端的民事訴訟,輸了也就輸了,你現在僞造這麼關鍵的證據,足以影響到法院審判了!
你是嫌外面的飯不好吃了,想去裡面吃的清淡點嗎?
這是想賭一賭法院能不能發現?槍裡有沒有子彈?
“并且,被告方并沒有進行相關舉證來證明,也因此可以确定一點,從去年八月二十七日之後至今,複康支行并沒有向征信管理中心報送過我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
“那麼我方是不是可以認為,被告方從始至終都沒有想過來更正相關記錄,那是不是可以認為,此次的名譽侵權是因為被告方故意而導緻的呢?”
說人話就是,我都給你說了無數次了,你書面的也收了,口頭的也聽了。
如果覺得我說的有異議,比如這個不良征信是對的,那你應該舉證說我們已經解釋過了,理由是什麼。
然而很明顯,對方根本無法舉證,因為涉及到法院判決,你要想說人家的申請更正行為不對,你得把法院判決先給推翻了。
所以,你拿不出證據來,就默認你知道這事是錯的,但是你知道這事是錯的你還遲遲不報送,那你是不是故意的?
畢竟按照規定你在十個工作日内就得報送了。
結果從去年八月份到現在,這都半年了沒動靜,報送後被征信管理中心拖着,和你沒有任何報送行為,這是兩個概念!
黃嚴浩站在那裡,不時地咽口水,他現在感覺回到了當初的課堂上。
他是很想反駁的,比如他們多次和方小瑩解釋,但是那個解釋沒有任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