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章(第10頁)

    他沒再說什麼,隻是默默地将這些回複一一截圖,争一時長短沒用。

    對方被自己怼的不再說話了,任彤開始高興起來。

    既然對方死活不願意調解,那就打官司吧,任彤覺得,不管怎麼樣,對方的訴求肯定是不會得到支持的,就說了一句話,要那麼多錢,想啥呢!

    沒有什麼萬衆矚目,更沒有什麼流量加持,就這麼在一片低調中,杭市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了許正南訴喜來公司平等就業權侵權一案!

    周欣然坐在電腦前一闆一眼地回複着,互聯網法院的好處還有這個,除了一些必須要線下驗證的證據,比如某些原件之外,其餘的一切都可以在線上進行。

    當然,互聯網法院也可以決定線下審理。

    和以往不同,看着筆記本上的一堆筆記,周欣然深刻地體會到了周毅和方大狀的那句話:牽條狗都能赢……

    這還真的是這樣,看這些筆記就能看出來,那位霍律師的水平好像比以前更要高了,他對于對方代理人的辯點判斷極其的精準!

    比如對方會說這是員工的個人行為,是員工手誤,不小心所緻。

    這一點其實很多人都能猜到,臨時工嘛,老傳統了。

    但是,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不能說所有的職務行為就一定都代表着公司,也不能說都不代表着公司。

    具體到本案例中,證據就是,對方的人事經理在什麼時間查看了簡曆,什麼時間回複不合适,不合适理由,漢東人。

    這是電子證據,需要登錄聯智招聘的後台進行驗證。

    這裡就要着重說一下,很多人不太清楚,電子證據如何讓法院采信呢。

    你去網上搜索,網上出來的案子太多了,各種律師給你說法,而且有時候他們說的都是互相矛盾的,你就會很懵逼,到底誰說的對呢。

    答案是,不要去看那些花裡胡哨的東西,隻看法條,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然後以案釋法的經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明确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最簡單的,微信聊天是不是能作為證據,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你需要做的就是提供原件,聊天截圖什麼的基本上是不會被認定的,需要從你手機裡直接登陸進去,能看到的聊天記錄原件。

    這裡推薦一個最簡單的方法,需要花錢的,那就是拿着聊天記錄去公證。

    公證處的工作人員會告訴你,這個東西能不能做公證,如果不能你需要怎麼做,而做完公證,你就可以拿來當證據了。

    如果對方說這是你自己兩個微信号編的,那讓他拿出證據,質證是要證據的。

    霍鵬飛當然不會給周總省錢,花了一千塊進行了公證,證明提交的這個電子證據是真的。

    所以在舉證質證環節,這個證據沒什麼異議,然後便是法庭辯論階段。

    雙方争議的焦點有兩個,第一,是否存在就業歧視,第二,就業歧視是否導緻不良後果,喜來公司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前一個周欣然都不用怎麼說,地域因素屬于“先賦因素”,是勞動者無法改變的,而“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明确規定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種法定禁止區分事由時使用“等”字結尾,表明該條款是一個不完全列舉的開放性條款。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很多的法條都在最後會說“等”,不可能都列舉出來,這一部分就是随着時間推移,需要司法解釋來補充,然後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用一句話說,怎麼才算是不良後果呢?

    現在網上很多人包括很多律師都跳出來說,隻有抑郁了才能産生精神損害賠償,這一眼看去就知道不對。

    就本案中,霍鵬飛認為,對方這麼做,直接剝奪了許正南作為勞動者平等參與就業的機會,對其人格尊嚴和意志自由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