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狀這邊提交的證據太多了,但是關鍵證據隻有三份。
起碼在樂因看來,關鍵證據真的隻有這三份,其他的他都沒怎麼去看。
因為真的太多了,當他交換證據時看到那一堆的證據,整個人都是懵逼的。
不就是一個刑事自訴案件嗎,你弄這麼多證據,誰能看得過來。
尤其是其中一份叫“監控記錄”的,估摸着全部看完不知道得用多少天,就算是快進也一樣。
他甚至惡趣味地想着,法官會不會也看的煩了,然後直接判對方輸呢……
就這麼想着,方大狀已經開始舉證了。
第一份很簡單,周毅這個運動相機的發票,證明相機的價格。
樂因直接開口道:“對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力度都沒有異議。”
第二份就是關鍵所在,飯館裡的監控記錄。
“這份監控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我方當事人離開之後,被告拿走了相機。”
樂因開口道:“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力度有異議,該監控視頻隻能證明我方當事人拿着相機出了門,但卻無法證明我方當事人将其帶走!”
樂因說出了自己最主要的辯護意見!
他自然是要做無罪辯護的。
這個說法就是,這相機查理隻是出于好奇而帶着出了門,然後出門後認為這是假的,所以将相機扔了。
這樣一來,就不是侵占罪了,因為他沒有侵占的情況發生,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當然,平白無故把人家的東西給扔了,這肯定是侵權,因為撿到之後就有管理的義務。
所以東西肯定是要賠償的。
隻不過那樣子刑事案件就可以轉化為民事糾紛,自然就沒有犯罪的情況了。
這就是樂因的辯護落腳點。
以前那個撿到鑽石然後丢失的案子很多人都知道,就是參考那個過程。
對此方大狀并沒有說什麼,隻是繼續拿證據。
倒是周毅坐在旁邊好像感覺有點明白了。
因為監控顯示,距離不是很遠,這倆是走路回家的,所以不存在說将相機丢在了車上。
那麼問題來了,你說你把相機丢了,那總得在監控裡可以顯示出來吧。
這就是一個思維誤差,可能在漂亮國待久了都不知道,我們這裡在城區的主要路上,基本上監控是可以做到全部覆蓋的……
隻有那些很偏僻的角落才會形成死角……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真的你做了什麼事,要找你,監控挨個看着就能找下去……
想到這裡,周毅莫名覺得,方大狀有點蔫壞,其實裡面的關鍵信息隻有他倆回家的那十分鐘多點的時間。
結果方大狀給整了一堆讓人看着都煩的,更不用說還卡着時間提交……
第三份證據則是通話記錄,對方在電話裡否認拿了相機,這看起來好像不能拿來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