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章(第7頁)

  “在對方購買行為之前,我方的劃線價雖然高于原價,但是,對方在購買黃金産品之前,基于社會生活經驗,必定對黃金價格有了解,所以,我方的劃線價并不能對其産生誤解!”

  “其次呢,我方并沒有欺詐的故意,沒有明确告知原價隻是輕微的瑕疵,并不存在主觀性的故意,而是認為在該折扣之後,其價格也沒有顯著高于市場價格,所以不應該認為欺詐。”

  “而且,在故意方面……”

  周毅聽着這辯論的話都想故障了,高,這是真的高。

  尤其是那個欺詐的故意,在很多時候,是不是故意很難判斷,畢竟這玩意很主觀,你說故意有理由,不是故意也有理由。

  方大狀的臉上出現了笑容,該說不說,這位連律師比起之前的那個呂祖雄來說還是有了進步。

  通過其他途徑能知道情況,這是當初天價豪車案最高法判決中很重要的一環!

  當初,有一點就是,汽車銷售公司将PDI行為記載于該輛車的記錄中,也就是說,你如果不去查那可能不知道,但如果你知道這東西,去查了,肯定能查到。

  因此呢,這裡就不認為是欺詐,隻是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是,是否将所有PDI進行告知,當前的法律并沒有明确的規定……

  而現在,連律師的看法就是,你既然買黃金産品,那肯定是知道黃金的價格,目前各大公司對于黃金産品的利潤也比較透明,你可以在其他方面查到這些東西。

  因此,一般來說原價都是能大概查到的。

  那麼顯而易見,你都能查到這些成本了,我們也就沒必要告訴原價……

  既然沒必要告訴,那也就不存在欺詐了。

  另一點當然就是,我們的利潤并不高,所以判決一千多萬的賠償,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

  連玉寬很清楚,如果還是用一審時候的理由,就是說周毅存在“知假買假”的行為,并沒有造成誤導,那肯定是敗訴的。

  二審是否改判,一定要有新的東西,否則法官看了就知道你們還是原來的那些内容,基本上都會維持原判的。

  說完之後連玉寬便坐了下來。

  旁聽席的觀衆們也開始有了一些反應,這種案件拼的就是細節。

  方大狀站了起來,當然,并不是說法庭辯論就得站起來,隻是他習慣這麼做,站起來辯論,能更有感覺。

  “針對上訴方的兩點進行反駁,第一,也就是通過其他途徑可以知道原價,這裡面上訴方律師明顯在偷換概念。”

  “他将黃金産品進行了特殊化,認為黃金産品有别于其他的商品,但是我們的法律并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黃金産品也應該被視為商品!”

  “不能說某件商品的原材料大家都知道價格,就可以想當然的認為對方知道原價,這顯而易見是不正确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确規定不允許虛構原價,否則就應當視為價格欺詐,而黃金産品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商品類别,因此應當适用。”

  說到這裡,方大狀喝了口水繼續道:“至于說主觀方面沒有故意,我認為并不是,上訴方并沒有進行告知義務,而且他們的行為足以對我方當事人産生誤導,讓其做出了購買的行為,所以我認為,這可以推定為主觀方面存在故意。”

  這話說的有點繞,方大狀的意思說人話就是,你們這麼做,就是想讓韭菜們看着折扣高而買東西,這很明顯就是一個故意欺詐的行為。

  連律師再次進行了反駁,他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不構成欺詐。

  周毅最開始還能填進去,但是後面已經開始頭暈了,這位連律師确實有本事,但是,方大狀的反駁總是那麼恰到好處。

  各種相關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都是信手拈來,看上去似乎早有準備一樣。

  以至于到了最後,連律師又把觀點引向了公平原則上面。

  對此方大狀的認為是,民法典是一般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特别法,在發生沖突的時候應當适用特别法。

  本身商家就是處于優勢地位,所以不能适用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