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第7頁)

  及如何判定當事人的主觀意圖。

  其核心與詐騙罪類似。

  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過具體的形式不一樣。

  蘇白微微點頭,将事先準備好的材料和證據放在桌面上開始陳述。

  “構成保險詐騙罪,大緻情況分為:”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标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财産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以上,是保險詐騙的五種形式和具體情況。”

  “在本案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我方當事人賀東升,受益人則是我方當事人的母親。”

  “一審判決中,依照的是第五條。”

  “也就是說,賀東升故意造成自己傷殘來騙取保險金。”

  “在一審的判決中,依照的證據和事實依據以及立案标準是:“

  “賀東升在保險購買的生效期,當月五号保險生效,可是在當月十号賀東升就出事了...造成了一隻手掌和手指永久性傷殘。”

  “而且賀東升又購買了巨額的保險金額。”

  “以此來進行認定賀東升具有騙保的嫌疑,這沒有任何的問題。”

  “不過關于相關的輔證證明.…審判長,我方認為,一審判決中的某些相關證明,不符合事實依據。”

  “審判長,我申請将整件事情的過程進行陳述,了解案件的前後因果關系,以至于更好的解析輔證證明。”

  咚咚咚!

  “申請通過。”

  在得到審判長的申請通過以後,蘇白繼續陳述。

  “案件的起因是賀東升購買了人身意外險并投保的數額較大。”

  “在購買人身意外險以後,當月的五号生效,十号賀東升出現了傷殘的情況,于是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在賀東升出事以後。”

  “保險公司的人員對于保險事故進行了認定,一開始的認定是正常的保險行為。

  是經過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于賀東升的問詢。

  在得知了我方當事人患有高血壓以後,以此來拒絕我方的索賠,理由是未告知高血壓,身患高血壓不再賠償的範圍之内。”

  “但依據保險公司所出具的合同來看,如果是因為高血壓發病的自身因素,導緻了出現意外情況,不會進行理賠。”

  “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