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性判定,再加上以此作為立案的證據。
很難解釋其主觀性不是惡意控告。
而且這個案子造成了,對賀東升的刑事處罰,已經達到了誣告陷害的構成标準。
顧斌目前的狀态是完全陷入到了被動的局面。
深吸了一口氣以後,顧斌看向訴訟方席位上的蘇白,面對其所提出來的問題,緩緩開口:
“針對訴訟方律師的提問,我的正面回答如下:”
“第一:我當時為什麼進行誘導性的提問。”
“雖然說法院方面判定我當時的提問為誘導性,可是我已經解釋過了,我的提問是基于賀東升有着重大的騙保的嫌疑的基礎上。”
“我詢問的目的當然是為了進一步确認賀東升是否是真的騙保。”
“第二,進行誘導性詢問,和主觀意圖是誣告誣陷賀東升,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法律聯系。”
“并不能通過誘導性詢問這一點,來判定,我的主觀意圖就是誣告誣陷賀東升。”
“移交立案,是我檢舉失實,可是賀東升的确具有着重大的騙保嫌疑不是嗎?”
“根據刑法第243條規定和适用的範圍,惡意控告需要帶有主觀因素的惡意,我的主觀因素,是進行事實的調查,而不是惡意的控告。”
“我的懷疑沒有任何的問題。”
“訴訟方律師,你的問題我回答完了。”
顧斌陳述完,看了蘇白一眼。
蘇白笑了笑。
啧啧...
怎麼說呢,顧斌是懂轉化概念的。
顧斌的回答,有一定的道理和法律依據,但是不能夠進行深入的推敲。
首先。
針對蘇白關于誘導性目的的提問,顧斌回答的很簡單直白,沒有什麼的問題。
可是對于主觀意圖不是為了誣告誣陷,為什麼要進行誘導性詢問的這個回答顯得有一些牽強。
作為一名保險公司的法務,深知保險法律。
購保人有沒有進行騙保,通常情況下,一名保險公司的法務人員,在聊過一番以後,就能夠做基本的判定了。
你說你的誘導行為不是為了惡意控告,那你為什麼在後面又進行立案?
要知道,誘導行為和立案,以及向檢方提交證據,這三方是連在一起的,并不是分開的。
還有。
顧斌給出來的解釋是,不是惡意控告,是檢舉失實。
檢舉失實和誣告的區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