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根據檢方提交的證據,判定王博達到放任和故意,那麼….問題就不大。
念及至此。
沈翔開口:“審判長,我方已經詢問完成。”
“王博的主觀性雖然說,需要控制人力成本和技術實施不到位。”
“可是完全可以加大人力成本的投入,其不能證實自己的非故意性,而檢方又具有相關的間接證據。”
“即,請求審判長,對于王博的主觀性進行判定。”
….…
蘇白:???
檢方知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不是.…你讓王博自己證實自己是非故意,并且認為自己的口供作為輔助證據是吧?
.…
沉默。
蘇白揉了揉眉心,沈翔做出了這個申請,是打算把審判長給送進去?
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你完全不管不顧了是吧?
說服審判長.…
來來來,我看看審判長到底想怎麼判。
庭審到這一步了,審判長最重要的是什麼事情?
就是對于王博是否放任和故意進行判定。
判定王博有放任和故意的嫌疑,證據鍊完整,王博入獄,目測至少三年有期徒刑。
判定無放任和故意的嫌疑,證據鍊不足,無罪釋放。
.…
基于沈翔提供的間接性口供,不能說是直接性。
不對,甚至都不能說得上是間接性口供,隻能說是相關性口供。
就來判定王博的是否故意,還說王博不能證明,那麼就是故意放任。
???
這和耍流氓有什麼區别?
完全沒區别呀!
如果要讓犯罪嫌疑人自證無罪的話,那要無罪推定原則幹嘛?
無罪推定原則是什麼?
意思就是,檢方拿不出來有力的證據和證據鍊來控告嫌疑人。
那麼,嫌疑人就是無罪的,不能讓嫌疑人自證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