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章(第5頁)

  審判長根據檢方提交的證據,判定王博達到放任和故意,那麼….問題就不大。

  念及至此。

  沈翔開口:“審判長,我方已經詢問完成。”

  “王博的主觀性雖然說,需要控制人力成本和技術實施不到位。”

  “可是完全可以加大人力成本的投入,其不能證實自己的非故意性,而檢方又具有相關的間接證據。”

  “即,請求審判長,對于王博的主觀性進行判定。”

  ….…

  蘇白:???

  檢方知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不是.…你讓王博自己證實自己是非故意,并且認為自己的口供作為輔助證據是吧?

  .…

  沉默。

  蘇白揉了揉眉心,沈翔做出了這個申請,是打算把審判長給送進去?

  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你完全不管不顧了是吧?

  說服審判長.…

  來來來,我看看審判長到底想怎麼判。

  庭審到這一步了,審判長最重要的是什麼事情?

  就是對于王博是否放任和故意進行判定。

  判定王博有放任和故意的嫌疑,證據鍊完整,王博入獄,目測至少三年有期徒刑。

  判定無放任和故意的嫌疑,證據鍊不足,無罪釋放。

  .…

  基于沈翔提供的間接性口供,不能說是直接性。

  不對,甚至都不能說得上是間接性口供,隻能說是相關性口供。

  就來判定王博的是否故意,還說王博不能證明,那麼就是故意放任。

  ???

  這和耍流氓有什麼區别?

  完全沒區别呀!

  如果要讓犯罪嫌疑人自證無罪的話,那要無罪推定原則幹嘛?

  無罪推定原則是什麼?

  意思就是,檢方拿不出來有力的證據和證據鍊來控告嫌疑人。

  那麼,嫌疑人就是無罪的,不能讓嫌疑人自證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