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章(第3頁)

  同時表達了,這也是肖海博的意思,其他人這才沒有堅持參與庭審。

  開庭時間到。

  早上十點,準時開庭。

  各方入座。

  馬橋站在審判長席位前,整理着相關的訴訟材料。

  關于本案。

  針對肖海博僞證這件事情。

  在開庭前夕,有人給他打過招呼,告訴他過這場庭審應該怎麼判,甚至把判決的刑期都已經跟他說了。

  坐在審判長席位上的馬橋,心裡面很無奈,他也不想按照對方說的辦,但是現實的情況是他也沒有任何的辦法。

  隻能說走一步看一步,看具體在庭審場上的情況。

  想到這裡,馬橋不禁在心裡面默默的歎了口氣。

  “庭審場上看具體的辯訴吧!”

  馬橋在心裡默念。

  雖然說打過招呼….但是這個案子….

  馬橋沒有繼續想下去,目光環繞了一圈庭審現場,繼續開口:

  “現在開庭!”

  “本案案由:”

  “對被告方當事人肖海博在針對萬利有限公司一案中,教導引誘自己的委托人夏光明做僞證行為提起的公訴,進行開庭審理。”

  法槌敲響。

  “下面請檢方陳述事實經過和相關證據以及法律依據:”

  “好的審判長。”

  在得到了審判長的應允後,檢方公訴人石秀傑作為本次的公訴人,點了點頭,進行回應。

  針對本次案件,對公訴人石秀傑來說,這場庭審是帶着任務來的。

  隻不過,這個任務相對來說很簡單。

  作為本次案件的檢察官,他很清楚,肖海博有沒有做僞證的行為,構不構成僞證的行為。

  但是清楚歸清楚.…該提起公訴,還是需要提起公訴。

  剩下的與他無關。

  這場庭審..他隻需要進行陳述相關的内容,就可以了。

  石秀傑繼續開口:

  “經過我方查實,在本案當中,被告方當事人肖海博,在委托代理夏光明針對萬利有限公司一案中,刻意的引導和誤導當事人夏光明,涉嫌引誘引導。”

  “根據刑法條例中規定,第三百零五條僞證罪和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僞造證據,妨礙作證罪的相關理解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