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條例中規定,第三百零五條僞證罪和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僞造證據,妨礙作證罪的相關理解與适用。”
“肖海博已經觸犯了刑法中的僞證和僞造證據以及妨礙作證。”
“基于以上,我方申請對于肖海博進行判定。”
“判定刑期為:有期徒刑兩年。”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面對着公訴人石秀傑的陳述,蘇白的目光落在了審判長席位上。
根據肖海博的經曆和本案的離譜程度來看。
這場庭審訴訟怎麼說呢.…
本來就是一場地域保護的案件。
萬利有限公司的上面是重市的萬利集團。
法院在庭審方面肯定有着一定的傾向性。
說不定都已經打過招呼了,更有一些離譜的法院,在還沒有開庭前就已經寫好了判決書。
這種審判長可謂是過早的完成了工作。
隻是希望今天庭審碰到的不是這種,提前寫好判決書的情況。
按照蘇白的預估,這場庭審,肖海博遠遠的達不到做僞證的程度。
如果審判長依靠着這種傾向性硬判的話...那麼對不起了。
監察審查部門見。
見不了?
沒關系,換個管轄法院。
最多是拖上一些時間,但肯定能将人送到監察部門吃大鍋飯。
庭審上,最重要的還是法官的意見。
目前來說,庭審的具體情況還沒有展開,還是需要繼續辯述下去。
.….
審判長席位上。
馬橋在聽完公訴人的陳述,看了一眼訴訟材料,緩緩開口:
“被告方當事人和被告方委托律師有沒有需要進行陳述的?”
“有的審判長。”
蘇白點了點頭,開口陳述:“審判長,我方認為公訴人的指控并不合理。”
“我想請問公訴人在指控我方當事人進行誘導行為的依據是什麼?”
“關于這最重要的一點,公訴人并沒有陳述清楚。”
“我想請公訴人闡述清楚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