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白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有話要說。”
“在剛才我陳述的過程中,是行使辯護權,對于我方當事人的正當法律權益進行辯訴,争取我方的法律權益。”
“通過辯護權來解釋,我剛才的陳述完全沒有任何的問題。”
“我不理解為什麼合議庭要針對庭審進度和庭審秩序來責令我不許發言.…”
“為什麼不允許我發言?”
“….從法律的權益上面來講,我在行駛辯護權的過程中并沒有影響到庭審的秩序。”
“基于這一點,合議庭是從哪裡可以責令我不允許我進行辯護的?”
“我并不認可合議庭對我的處罰。”
“我申請合議庭撤銷對我的警告。”
既然在本次訴訟中法院方面這麼具有偏向性。
那麼幹脆直接點,他也不怕在庭審場上直接指證庭審的問題。
辯護權是當事人和委托人應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法律方面給予了法庭審判長的幹預權,幹預權是幹預權,但是幹預權也不能瞎幹預。
你審判長作為審判人員,可以對我幹擾庭審進行警告,可是我正當的行使我的辯護權有什麼錯?
沒有錯!
如果你認為我嚴重幹擾了庭審進度或者其他事項,把我轟出法院,那麼你就拿出有力的證據!
這有力的證據不可以建立在我辯護過程當中,以沒有讓辯護人進行發言為依據,把辯護人轟出去。
因為這相當于剝奪了當事人委托人的辯護權。
這才是蘇白直接硬扛審判長的最關鍵的一點!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
合議庭上的馬橋一言不發,大約過了将近一分鐘的時間。
馬橋的目光從訴訟材料上移開,看向了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委托律師,剛才對于審判人員針對被告方當事人的詢問進行了打斷,被告方委托律師知道剛才我詢問被告方當事人的目的嗎?”
“基于這一點,我完全有理由行使幹預權!”
“警告不予撤銷!”
“請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保持沉默,不得再繼續與本案無關的話題繼續陳述,在這裡進行提醒一次。”
馬橋在陳述完以後,不給蘇白任何的機會,敲響法槌繼續開口:“現在請各方進行法庭陳述。”
“請公訴人進行法庭陳述.…”
蘇白:“.…”
???
這是完全不給自己發言的機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