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章(第1頁)

  “被告方律師不能以片面的行為來指責法院,在此警告一次,再有下次驅離庭審!”

  警告一次?

  再有下次驅離庭審?

  蘇白完全不樂意了,憑什麼驅離他?

  他剛才的話,有什麼問題嗎?

  沒有問題啊!

  蘇白繼續開口反駁:“我想請問審判長驅離我,所依照的是哪一條法律法規?”

  “法院方面具有庭審的幹預權。根據法庭規則,審判長有權利對我進行處理,但是此前提是我幹預到了庭審的正常秩序。”

  “但是同樣.…”

  “在本次訴訟當中我對我的當事人而言具有辯護權。”

  “我為我的當事人進行辯護,有什麼不對的嗎?”

  “質疑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和指證環節是證明證據來源合法性的一條重要途徑。”

  “我想請問審判長,在我剛才的訴訟當中,是否對于本次庭審進行了幹預,是否幹預了庭審的正常流程?”

  “我隻是陳述了相關的事實依據而已。”

  “按照一般情況來講,審判長首先要做的就是對證據合法來源的認定,而不是反過來對我方當事人進行詢問。”

  “因為這一點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庭審的判決,等同于說影響到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作為辯護人,我在此過程中行使對我方當事人正當的合法的辯護權,憑什麼對我進行警告?!”

  蘇白的陳述,意思簡單明了。

  說白了,蘇白之所以可以回怼他,是依照着法定程序。

  并且.…

  依照的是對委托人辯護權來對抗審判長在庭審上的幹預權。

  審判長在庭審上具有幹預庭審進度和發言,以及其他權利。

  但是在此過程中,無論是原告方當事人,還是被告方當事人的委托律師,都具有對當事人辯護的權利。

  說白了就是辯護權與幹預權的對抗。

  在這種對抗過程中.…從事實進行出發,看誰的出發點更具有法理。

  馬橋:“.…”

  他進行警告一次,對方還較上真了?

  馬橋心裡面不由得有些生氣,開口道:

  “審判成員對于庭審具有幹預的權利,被告方委托律師的發言,已經嚴重了庭審的進度。”

  “所以請被告方委托律師,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時候,不允許進行發言….這一點被告方委托律師不清楚嗎?”

  蘇白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