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第1頁)

  那麼蘇白的辯訴,就需要從這一點進行出發,針對這一點進行辯訴。

  說白了。

  在檢方的陳述中。

  認定的廣有志有罪的理由是——非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基于這一點,對于王強所造成的傷害都屬于故意傷害。

  那麼廣有志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嗎?

  不算是。

  不算是,那肯定有罪。

  這就是檢方的邏輯。

  邏輯對嗎?

  算是對的,也算是不對的?

  一般來說,對于刑事犯罪切入的角度不同,那麼所判處的罪行也不同。

  就像是廣有志的這個案件。

  怎麼說呢.…

  剛才在質證的時候已經表明了廣有志是在拉開王強的時候給了他一拳。

  這一拳并沒有導緻王強的重傷,而是後來的攻擊造成了王強的重傷。

  針對以上的角度去思考的話,為什麼會有後面的攻擊?

  那麼在第二次廣有志攻擊是因為什麼?

  當然是王強對他進行了攻擊,所以廣有志進行了反擊。

  根據這一點來看,如果從王強對于廣有志的攻擊來算,那麼廣有志是不是屬于正當防衛?

  可以稱得上是正當防衛。

  因為廣有志在一開始的時候并不是連續的,對于王強進行攻擊,造成的王強的重傷。

  而是在後續的攻擊中造成的重傷,那麼就可以說從後續的攻擊進行判定。

  判定為互毆或者是其他情況。

  有沒有可能判定為正當防衛?

  有一定的概率!

  可是現在的難點,是廣有志首先進行的攻擊行為。

  但是廣有志首先進行的攻擊行為事出有因。

  是出于見義勇為,才對王強采取的攻擊措施。

  針對于這一點.…需要考慮到的有多種因素。

  到底是從廣有志首先進行的攻擊行為為主觀故意判定,還是王強對于廣有志的反擊進行主觀故意的判定。

  如果判定為前者,那麼廣有志肯定會遭受到刑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