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章(第5頁)

  “繼續。”

  “再按照正常人的思維來講的話,兩個人之間的關系,如果相對熟悉,那麼在一審的時候,王強完全沒有提及到他和孫怡之間的關系,這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思路。”

  “我能不能夠詢問一下證人孫怡和控告方當事人王強,當時你們兩個是怎麼想的?”

  “你們是不是約好的,一開始都裝作互不認識?”

  面對蘇白的詢問,王強和孫怡都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尤其是孫怡.…

  面對這種問題,她作為一個年輕的大學生,經曆相對空白,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去回答蘇白的提問。

  隻能保持沉默。

  王強已經告訴過她了,該說的說,不該說的不說,隻要保持沉默就好了。

  而王強則是一口否認:

  “一審的時候我們沒有提出來,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現在是在二審的庭審。”

  啧啧.…

  行行行!

  是在二審的庭審,這句話回答的完全沒有任何的問題。

  不過.…你們在一審上面都沒有提出來,你們兩個認識。

  在二審的庭審上說你們兩個認識?

  這不搞笑嗎?

  你把合議庭成員和公訴人當做什麼?

  無非就是審判長和公訴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你們兩個人不認識。

  蘇白的這種猜測,的确是沒有證據,如果在民事訴訟當中,可以運用高度蓋然性。

  可是在刑事訴訟中,這種隻是有着合理的懷疑依據,并沒有實際性的證據,不做庭審場上和判決上的運用。

  蘇白繼續開口:“現在的确是二審開庭,可是根據證人的指控情況,我方有權利确認證據鍊的完整性。”

  “對于我方的這種懷疑,我想請控告方和檢方能夠出示完整的證據鍊。”

  “來打消我方的疑惑,否則的話,我方完全可以有權利去懷疑,證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實,而具有僞造的嫌疑。”

  “基于這一點,我方認為,在本次庭審上存在着程序違法的行為。”

  “所以我方請控方和公訴人能夠拿出相應的證據。”

  刑事訴訟。

  說白了!

  不像民事訴訟可以運用高度蓋然性,可是可以适應疑罪從無。

  在刑事的訴訟當中,無論是證據的來源,還是證據鍊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證明。

  就比如說孫怡作為證人所陳述的,她和王強是認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