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比如說孫怡作為證人所陳述的,她和王強是認識的。
并且是提前認識的。
這種提前,指的是在廣有志這個案件發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時間段的認識和聯系。
基于這個條件。
那麼執法方和公訴方都要提供孫怡和王強是提前認識的證據。
例如說:兩個人的聊天記錄,兩個人是否有聯系方式。
或者說,在兩個人接觸的情況下,是否有人能夠證明兩個人是認識的關系。
這就是證據的來源。
要不然你隻是嘴上說你們兩個認識,但是卻無實際的證據證明你們兩個認識,這在法律上,在審判長的采納證據中是不會被采納的。
并且。
這場庭審最關鍵的一點也就在這裡。
如果說,孫怡作為證人進行指正的話。
認定她和王強之間有關系,并且有着提前認識的好友關系。
那麼這場庭審,廣有志很有可能會被判,可能刑罰較輕,但是還是有着巨大的影響,至少判個兩年緩刑。
并且在民事賠償方面也不低。
所以.…
其實,這場庭審圍繞的一點就是,孫怡和王強到底認不認識,兩人之間到底有沒有關系。
顯然.…
蘇白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兩個人之間沒有關系。
可是要想證明廣有志有罪,需要對方拿出證明,孫怡和王強有關系。
在這一方面,作為被告方委托律師,蘇白占據主動的優勢。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
審判長席位上,孫軍低頭看了一眼訴訟材料。
緊接着,将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檢方席位上。
“根據檢方提交的相關證據,在這一點上,我沒有注意到證明王強和孫怡之間關系的直接證據。”
“檢方認為呢?”
林羽作為公訴人,點了點頭:“審判長,在王強和孫怡的關系證明上,有一個間接證據。”
“根據王強和孫怡兩人的口述,兩個人并沒有認識的直接關系。”
“兩人的陳述是….兩個人是由朋友介紹認識的,沒有添加什麼聯系方式,基于這一點,沒有什麼直接的證明,能夠證明兩個人之間是朋友或者是認識的關系,這一點我跟執法方确定過了。”
“嗯!”
孫軍點了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