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師的觀點。”
“為什麼?”
“因為被告方委托律師,沒有考慮到一個性質,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執法權利的。”
“在考慮到,周立的違規行為,他們可以采取一定的權利。”
“所以基于這一點,那麼何平等人的行為就不屬于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為不屬于不法侵,那麼根據防衛行為中條款解釋。”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過程當中,不可用于防衛行為。”
“也就是說,在整個過程中,周立不存在着防為的行為。”
“基于以上的觀點,我方認為,周立就是屬于故意傷人緻人死亡。”
“并且是嚴重性的緻執法人員死亡。”
“由此,我方申請駁回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
蘇白:“???”
對!
沒錯!
如果按照蔡萬強的陳述的話,的确沒有任何的毛病是在執法過程當中,不屬于不法侵害。
防衛行為是具有時效性,一旦過了不法侵害的時間,剩餘的時間就不屬于正當防衛。
而依照蔡萬強的說法是——何平不屬于不法侵害。
說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還是那層身份。
可是.…城管人員有相關的執法權利嗎?
對于蔡萬強的描述,蘇白進行了反駁:
“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城管人員有哪些相關的執法權利?”
“城管執法權力給予了他們推搡和對于他人實施毆打或者是辱罵的權利了嗎?”
“沒有!”
“那麼他們憑什麼毆打或者是辱罵以及推搡周立?”
“這不在法律賦予他們權利的範圍之内,憑什麼認定他們的行為是屬于執法行為?”
“哪一條法律規定了他們可以毆打推搡辱罵公民的權利?”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
“周立是什麼?”
“周立屬不屬于公民?”
“屬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