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
“難道說,周立的職業性質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轄,他們就有其他沒有法律賦予他們權利的能力了嗎?”
“我想請公訴人回答我這個問題!”
面對蘇白的這一詢問,蔡萬強微微皺了皺眉頭。
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師席位,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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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執法權不代表着豁免權,明白嗎?
公訴人席位上。
對于蘇白的陳述和反問,讓蔡萬強沉默了數秒。
從執法權和執法定義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員的執法權利,在這個案件中,指的是對于商攤商販的管理行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執法行為。
這裡面的其他執法行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攤位,以及對于周立進行推搡等其他行為。
對于這一點,蔡萬強是了解。
但是他對于執法過程的定義是指的是整體的過程。
整體的過程就是對于周立,進行處罰和責令其收攤,等行為是屬于執法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
周立進行了言語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為則屬于對抗執法的過程。
兩個人的角度不一樣,但從事實和客觀方面來說。
蘇白陳述的更細緻一點,并且通過細節化的進一步了解,可以明顯的看出,推搡等行為的确不是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
蔡萬強心裡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審上面肯定不能認同城管人員的推搡行為,是執法行為。
因為這場官司屬于公開庭審,這裡是北都,如果說北都都出現這種事情的話。
那麼對于司法系統的輿論而言,則是處在一個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針對于蘇白剛才詢問何平等人的管轄權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對于周立具有推搡,毆打等行為。
這一點兒,蔡萬強肯定需要進行否定的。
要不然.…這場庭審傳到網上,造成了巨大的輿論,那麼将會給司法帶來巨大的壓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萬強開口陳述:
“對于被告方訴訟律師所陳述的這一點,我方予以否認。
這個問題并不是被告方訴訟律師所理解的那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