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章(第2頁)

  “屬于!”

  “難道說,周立的職業性質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轄,他們就有其他沒有法律賦予他們權利的能力了嗎?”

  “我想請公訴人回答我這個問題!”

  面對蘇白的這一詢問,蔡萬強微微皺了皺眉頭。

  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師席位,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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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執法權不代表着豁免權,明白嗎?

  公訴人席位上。

  對于蘇白的陳述和反問,讓蔡萬強沉默了數秒。

  從執法權和執法定義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員的執法權利,在這個案件中,指的是對于商攤商販的管理行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執法行為。

  這裡面的其他執法行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攤位,以及對于周立進行推搡等其他行為。

  對于這一點,蔡萬強是了解。

  但是他對于執法過程的定義是指的是整體的過程。

  整體的過程就是對于周立,進行處罰和責令其收攤,等行為是屬于執法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

  周立進行了言語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為則屬于對抗執法的過程。

  兩個人的角度不一樣,但從事實和客觀方面來說。

  蘇白陳述的更細緻一點,并且通過細節化的進一步了解,可以明顯的看出,推搡等行為的确不是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

  蔡萬強心裡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審上面肯定不能認同城管人員的推搡行為,是執法行為。

  因為這場官司屬于公開庭審,這裡是北都,如果說北都都出現這種事情的話。

  那麼對于司法系統的輿論而言,則是處在一個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針對于蘇白剛才詢問何平等人的管轄權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對于周立具有推搡,毆打等行為。

  這一點兒,蔡萬強肯定需要進行否定的。

  要不然.…這場庭審傳到網上,造成了巨大的輿論,那麼将會給司法帶來巨大的壓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萬強開口陳述:

  “對于被告方訴訟律師所陳述的這一點,我方予以否認。

  這個問題并不是被告方訴訟律師所理解的那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