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并不是被告方訴訟律師所理解的那個意思。
所以對于被告方訴訟律師提出來的問題,我不好進行回答,我隻能從我的角度來進行解析。”
“我剛才陳述的意思,并不是說何平等人具有管轄的權利,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毆打的行為權利。”
“因為所劃分的職權不同。”
“所以說應具有的權利不同,被告方訴訟律師。對于這一點的解讀,完全是誤讀。”
“我陳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審案發過程當中,何平等人是在進行着自己的執法行為中,所引起的案發行為。”
“例如說,對于周立的處罰,包括對于周立攤位的管理行為,這些都是相應的執法範圍,對于這一點,被告方訴訟律師認為沒有什麼問題吧?”
蘇白開口:“沒有什麼其他問題。”
城管人員對于攤位進行管理和處罰的确是職權範圍的能力。
對于這一點,還有什麼問題?
當然沒有問題,不過蘇白好奇的是,對方會通過什麼途徑來對于這一點進行反駁。
在聽到蘇白沒有什麼其他問題之後,蔡萬強繼續開口陳述: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都處在一個執法的過程當中。”
“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當執法,可是他們畢竟是執法人員。”
“在行使着自己管理攤販的職能,在這種過程當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違規行為,但是他們的确是在行使着自己的職能行為。”
“針對于這一點來講,何平等人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基于以上我方認定這場案件,依舊是周立故意傷害的行為。”
聽完蔡萬強的陳述,蘇白笑了笑。
他明白對方的想法,對方的想法很簡單。
那就是如果是由沖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發性故意傷害緻人死亡案件。
這樣的話,在判定時會根據具體的場景及情況來判定相關的罪行。
很有可能會判定周立故意傷害。
說白了!
周立的傷害行為,是不是在執法過程中,這一點非常重要。
當然。
這一點是站在蔡萬強的角度而言的。
作為公訴人,蔡萬強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強調周立對抗執法,強調何平在當時屬于執法人員的身份。
目的很簡單。
就是為了讓周立能夠獲得較重的刑事處罰。
蔡萬強之所以很強調是在執法過程中,主要原因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