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萬強之所以很強調是在執法過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認蘇白提出來的防衛行為。
剛才已經說過了,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的發生過程當中。
如果強調成,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在實施執法行為中存在的不當違規行為。
那麼這個案件何平等人的确需要存在一定的責任,但是不具備負有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
也就是說.…
如果法院方面能夠考慮到違規行為,是在執法過程中,不存在不法侵害,周立至少要被判一個無期徒刑!
理清楚這個思路有點麻煩,但大緻的方針就是如此。
對于蔡萬強的反駁,蘇白再次開口陳述:“我還是想請問公訴人那個問題。”
“按照公訴人先前的陳述,何平等人的行為能不能夠判定成為是在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毆打其他人的權利。”
“毆打其他人員是不是執法過程?”
“這一點我想請公訴人能夠回答。”
還是先前的那個問題,這個問題讓蔡萬強依舊保持着沉默。
對于庭審現場目前的氛圍,林有平作為審判長,已經大緻的了解了。
随後敲響法錘,對于目前雙方的闡述進行了簡單的總結。
說白了。
在這場庭審中,剛才的陳述這是第一個關鍵點。
那就是——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于在執法範圍内的違規行為,還是屬于不法侵害行為。
如果是前者,屬于在執法範圍内的違規行為。
那麼,周立作為間接性的對抗執法,以及造成了執法人員的死亡。
肯定是需要進行重判的。
可是如果屬于不法侵害行為,那麼周立的行為可以看作是防衛行為。
這一點是雙方闡述的關鍵問題!
緊接着,林友平開口:“針對于公訴方和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合議庭方面已經進行了相關性的聽取。”
“現在有幾個問題需要進行詢問。”
“被告方委托律師,你方陳述的,認為在本案案發的過程中,屬于不法侵害,有沒有什麼依據,或者是法律解釋這一點,你能夠進行陳述清楚嗎?”
“可以的,審判長。”
蘇白翻看了一眼準備的訴訟材料,繼續開口:“依照城管執法管理權——”
“相關的規定中并沒有規定,相關人員可以對于商販進行毆打,推搡等行為。”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何平等人作為相關的管理人員,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引導和指示。”
“而是依照個人的性情去選擇性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