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章(第5頁)

  “而是依照個人的性情去選擇性執法。”

  “這已經不屬于執法的範圍之内了。”

  “因為在執法管理權限和執法範圍之内,都不存在相關的規定——可以毆打他人,或者是對他人進行言語辱罵等種種情況。”

  “基于以上。”

  “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賦予何平等人這種權利。”

  “沒有法律賦予的權利,那麼他們毆打他人,為什麼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

  “如果不看作是不法侵害,是不是就等于說法律賦予他們權利?或者是他們可以逃脫法律的賦予權利,屬于不受法律管轄的人員?”

  “執法要有溫度,并且要符合法律的範圍内,如果不符合法律的範圍,那麼就屬于不法侵害。”

  “審判長,這是我方的回答。”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審判長席位上,審判長林友平微微點了點頭,緊接着看向公訴人席位。

  開始詢問公訴人是如何認定,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于執法權利的違規行為。

  蔡萬強進行的陳述也非常的簡單,在整理完材料之後緩緩開口:

  “我方認為,何平等人的行為屬于執法權利的違規行為,主要在于——”

  “在一開始的時候,何平等人對于周立的攤位有着管轄的權利。”

  “在本次案件中,何平等人是針對于周立的攤位,進行管轄和處理的過程中而引發的案發事件。”

  “基于這一點兒.…”

  “可以看作是,在執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違規行為.…?

  聽到公訴人的陳述,蘇白突然想起了其他案子。

  他先前遇到過一個特殊的案件,強迫婦女案。

  原本執法人員是在進行抓捕的過程中,遇到了一名還沒有穿戴整齊的犯罪人員。

  執法人員見到犯罪人員,年輕漂亮,起了色心。

  于是進行了犯罪行為。

  和這個案子差不多,同樣是在執法過程中。

  同樣是進行了違規行為。

  那麼,這個執法人員起了色心,強迫了婦女的意願,發生了關系。

  是屬于違規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顯然!

  肯定是屬于犯罪行為!

  公訴人從執法過程中違規行為進行陳述,這妥妥的屬于耍無賴。

  蘇白忍不住開口:“那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