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繼續。
審判長席位上,林友平簡單的翻看了一下訴訟材料。
微微擡頭,目光掃過各方席位。
緊接着,繼續開口:“關于本次庭審的繼續答辯。”
“合議庭作出以下總結。”
“第一:關于周立的行為是否屬于故意傷害還是防衛行為,進行相關性的辯訴。”
“第二:針對周立在當時被毆打期間,進行取刀的行為,分析其行為所造成的因素。”
“針對以上兩點,請檢方先進行開口陳述。”
第一點和第二點,實際上是屬于,同一點,但分為不同的類型。
第二點可以看作是第一點的具體劃分。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要分析周立的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防衛行為。
那麼必須要分析周立拿刀的主觀動機。
這種主觀動機并不是說周立陳述自己的主觀動機是什麼就是什麼。
而是要依照當時的環境和當時的具體情景來進行分析。
“呼….”
“這兩點進行判定完畢,估計就可以定案了。”
蔡萬強在心裡默念一句,開口道:“審判長。”
“關于周立的行為分析,剛才被告人周立已經描述的很清楚了。”
“在當時的情況,何平等人的确是有着先動手的行為。”
“但是動手的行為隻限于推搡,和互相鬥毆的行為。”
“根據後續的檢查,能夠明顯的看出,當時何平等人動手是有限度的。”
“對于周立并沒有造成太大的傷害,也就是說,對周立不構成生命方面的威脅。”
“周立完全沒有必要,去動刀。”
“而且周立在整個拿到的行為過程當中,沒有遭受到強烈的阻攔。”
“試想一下,當時的情況。”
“如果說何平等人,想要對周立造成一定的傷害,在一定的表現情況下,周立的傷害不會那麼輕。”
“也沒有任何的機會去取刀,進行攻擊的行為。”
“綜合以上來看,我方認為周立去取刀的這個過程就是他主觀故意的一個表現。”
“剛才聽到被告方委托律師詢問周立,為什麼會動刀傷害何平。”
“主要的原因是何平在周立在持刀的期間,對其出拳,然後周立持刀捅向了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