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和合議庭會采納嗎?
肯定不會!
為什麼?
因為你們兩個人之前就有着相關的利益往來。
在順安有限公司副總林長天,向你輸送着利益的時候。
你在不拒絕的情況下,已經默認了,接受了對方的相關性委托。
要不然的話,一審和二審的判定為什麼會那麼大?
你能不能合理的解釋一下什麼叫做擾亂社會公序?
胡軍的這種說法的确是可以進行一定的辯護。
但是法院不會認同這種情況,因為法院方面,通過客觀的事實依據,就已經認定了你的主觀表現。
為了确保法院不認同,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允許後,開口陳述:
“我方認為,被告方胡軍的委托律師的陳述應當予以駁回。”
“并且我方認為,對于胡軍的行為應該進行嚴肅處理,頂格判決!”
“原因如下:”
“我想請問被告人胡軍一個問題。”
“在一審判決時,為什麼我列舉出來了那麼多的事項,作為當時審判長的你并沒有進行采納,而且惱羞成怒的把我驅逐出庭審?”
“在我已經很清楚的陳述我所擁有的辯護權,為什麼你仍然要使用審判權,對于我進行驅離?”
“當時關于起哄和擾亂社會公序這兩個最重要的判定點。
在陳述的過程中,我和當時的公訴方進行争辯的時候。
你為什麼在庭審場上沒有陳述出傾向于公訴方觀點的依據?
在庭審上擁有辯護權,是每個委托律師的權利。
你為什麼剝奪我作為委托律師的權利,禁止我在庭審場上進行陳述?
你在當時說我擾亂了庭審的秩序,我們可以現場看一看,當時庭審的錄像我有沒有擾亂庭審的秩序!
那麼我想在最後請問一句,當時你将我驅離出庭審的想法,到底是什麼?”
“這些問題,請問被告方胡軍進行回答!”
胡軍保持着沉默,沒有開口。
這些問題他回答不了,也不能回答。
蘇白繼續進行陳述:“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是想要完全把受賄與判決分開。”
“可是我想請問一下被告方,林長天為什麼要找到你進行賄賂?”
“按照林長天在執法方審查時的口供中的陳述,他是為了以後在法院辦事,能夠方便一點。”
“那麼林成天在法院辦事,能夠方便一點,是不是讓被告人胡軍辦事方便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