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章(第1頁)

  隻是從刑期上進行出發,想要讓審判長對于他們的刑期有所減緩。

  并且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認罪認罰!

  但是有一個例外,胡軍并不想要認罪認罰。

  胡軍作為刑事方面的審判長,對于自己的行為判決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檢方的控告進行判決。

  那麼,法院方面至少會判決檢方推薦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對于胡軍來說太長。

  如果想要減輕自己的罪行,那麼就要将受賄和徇私舞弊分開。

  兩者不能關聯到一起,那麼自己的刑期有可能會減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時候再牢裡好好表現表現,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獄了。

  所以,胡軍的委托律師并沒有認罪認罰,而是陳述減刑辯護觀點:

  “在本次案件當中。”

  “我方當事人并不是因為接收到了相關的好處,而對于張某,李某和薛某等人進行判決。”

  “胡軍和順安有限公司的副總理林長天,建立相關的利益關系在前,判決在後。”

  “兩者之間隻是形成了受賄的關系,并不能代表着因為先前的受賄關系,出現了本次庭審上的徇私舞弊行為。”

  這一個辯護的觀點是,胡軍并不認為自己,是因為受賄而對于張某,李某和薛某進行的徇私枉法的判決。

  并且胡軍并不認同自己進行了徇私枉法的判決。

  隻是認為自己受賄,而應當用受賄的相關條例對自己進行處罰。

  “我方認為,對于我方當事人的判決,刑罰過重。”

  “我方表達了自己的觀點,願意主動的退還相應的賬款,要求在刑期上面對于我方進行寬恕。”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觀點。”

  胡軍的委托律師在陳述完畢後,向着胡軍的方向看了一眼。

  以上的相關辯訴,都是胡軍要求的。

  通過辯護律師來進行陳述出來。

  隻是.…

  啧啧.…

  這種陳述,要不要臉?

  蘇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師席位,先不說其他的。

  單單說胡軍和順安有限公司的副總林長天有着利益往來。

  既然有着利益往來,又陳述說不是因為利益往來而進行的徇私舞弊。

  這些話說出來,誰信呀?

  審判長和合議庭會采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