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昊違背婦女意願發生關系的成立。”
“隻需要通過間接或直接的證據來證明,吳昊與張燕發生關系的行為是強迫的行為這一點!”
“以上的三個間接證據,都已經證明了吳昊與張燕發生關系的行為是強迫行為。”
“尤其是第三點,是根據客觀事實而定。”
“不存在被告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主觀行為。”
“所以我不理解為什麼被告方委托律師,答辯所在的重點在哪裡.…”
“是直接抛開間接證據不論嗎?”
重點?
客觀與主觀?
孫石岩在蘇白進行答辯的時候,一直在記錄着關鍵的信息。
這一次蘇白的陳述觀點主要是以客觀的間接證據來進行論述。
也就是以耿浩等人的口供,來對吳昊進行控告。
因為耿浩作為相關的辦案人員,所掌握的證據和事實依據都具有客觀性。
這個案件的關鍵點有幾點——
第一是否發生了關系,第二是否是強迫行為。
第一點确認無誤,的确發生了關系,這一點有着直接的證據。
可是是不是強迫行為?
是不是強迫行為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定!
就比如說——
在當時張燕遭受到了吳昊的強迫,并且确認自己身上有被毆打或者是其他被強迫的行為。
第一時間報案,保存證據。
這樣一來,無論是否有當事人的口供,依照着身上被毆打和被強迫的證據。
那麼就可以判定其的确有強迫行為。
但吳昊的這個案子并不存在這個情況。
現在的情況是什麼?
現在的情況是,蘇白通過三個間接證據——
兩個主觀證據,一個客觀證據來想要證明,吳昊與張燕發生關系是強迫行為。
話說回來.…
耿浩和方明兩個人的口供作為間接證據,是否可以判定吳昊有罪呢?
要知道.…
吳昊已經進行了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