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第7頁)

  “吳昊違背婦女意願發生關系的成立。”

  “隻需要通過間接或直接的證據來證明,吳昊與張燕發生關系的行為是強迫的行為這一點!”

  “以上的三個間接證據,都已經證明了吳昊與張燕發生關系的行為是強迫行為。”

  “尤其是第三點,是根據客觀事實而定。”

  “不存在被告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主觀行為。”

  “所以我不理解為什麼被告方委托律師,答辯所在的重點在哪裡.…”

  “是直接抛開間接證據不論嗎?”

  重點?

  客觀與主觀?

  孫石岩在蘇白進行答辯的時候,一直在記錄着關鍵的信息。

  這一次蘇白的陳述觀點主要是以客觀的間接證據來進行論述。

  也就是以耿浩等人的口供,來對吳昊進行控告。

  因為耿浩作為相關的辦案人員,所掌握的證據和事實依據都具有客觀性。

  這個案件的關鍵點有幾點——

  第一是否發生了關系,第二是否是強迫行為。

  第一點确認無誤,的确發生了關系,這一點有着直接的證據。

  可是是不是強迫行為?

  是不是強迫行為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定!

  就比如說——

  在當時張燕遭受到了吳昊的強迫,并且确認自己身上有被毆打或者是其他被強迫的行為。

  第一時間報案,保存證據。

  這樣一來,無論是否有當事人的口供,依照着身上被毆打和被強迫的證據。

  那麼就可以判定其的确有強迫行為。

  但吳昊的這個案子并不存在這個情況。

  現在的情況是什麼?

  現在的情況是,蘇白通過三個間接證據——

  兩個主觀證據,一個客觀證據來想要證明,吳昊與張燕發生關系是強迫行為。

  話說回來.…

  耿浩和方明兩個人的口供作為間接證據,是否可以判定吳昊有罪呢?

  要知道.…

  吳昊已經進行了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