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第6頁)

  “證人的說法來源是基于客觀的事實來進行判定的。”

  “先來陳述一下現在的相關證據問題。”

  “現在的直接證據有——吳昊與張燕發生過關系。”

  “那麼在控告的公訴罪——吳昊強迫張燕發生關系。”

  “現在缺少的是哪一環的證據?”

  “現在缺少的是吳昊有沒有對張燕進行過強迫的行為!”

  “有沒有?”

  “在吳昊的陳述中,肯定是沒有的。”

  “因為吳昊是犯罪嫌疑人,他的陳述不一定是對的。”

  “究竟有沒有,那需要從客觀的事實進行出發!”

  “也就是證據!”

  “在上一次的質證當中,無論是張燕遺留下的證物,亦或者是其當年的朋友馬雪的口供。”

  “都已經表明了——張燕是被吳昊強迫的。”

  “當然,對于這一點,被告人委托律師進行了反駁,反駁的意見是——”

  “張燕遺留下的物證,可能是由其主觀,而進行描述的。”

  “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

  “好!”

  “筆記上面記載的的确存在着主觀因素,不能确定吳昊是不是強迫行為。”

  “再來看第二點。”

  “馬雪的證人證言,表示當時的張燕不喜歡吳昊,進而表現出了不可能主動願意跟吳昊發生關系。”

  “這一點同樣被被告委托律師進行反駁。”

  “當然,被告委托律師陳述的是馬雪作為證人,存在着一定的主觀性,不具有客觀事實。”

  “可是在補充的證據當中——”

  “耿浩和方明作為該案件的負責人,他們兩個沒有任何的主觀,因為他們和受害人張燕并沒有任何的關聯。”

  “全是憑借着對于案件的調查和案件的審查。”

  “确認了吳昊和張燕發生關系是存在強迫的行為。”

  “張燕的筆記和馬雪的證人證言,作為間接性證據,存在着主觀性,可以不被采納。”

  “可是依據客觀事實而進行判定的間接證據為什麼不能夠被采納?”

  “我并不能夠理解被告人委托律師所說的證據鍊和直接證據的關系。”

  “因為這個案件已經存在了發生關系的既定事實。”

  “吳昊違背婦女意願發生關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