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章(第1頁)

  “在本案當中,被告人吳昊強迫張燕發生關系,可能隻是因為剛成年不久,對于這方面的事情好奇。”

  “而且作為剛成年不久的人,對于法律的意識相對來講比較淡薄。”

  “尤其是在酒後的行為.…更沖動,更加的不理智。”

  “對于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我方當事人的确存在着嚴重的過錯。

  但是從刑期上面來講,我方認為應當給年輕人犯過的過錯一個機會。”

  “從輕進行判決。”

  “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陳述。”

  簡單的對被告方委托律師的法庭陳述進行了整理。

  餘成看向了控告方席位:

  “公訴人和被告方已經進行完相關的法庭陳述,現在請控告方進行法庭陳述。”

  “好的。”

  蘇白擡頭看向審判長席位,而後将目光放在了被告委托律師席位上。

  這一次,法庭陳述的确關系着刑期方面的判決。

  檢方推薦的刑期是十年,沒有什麼問題。

  可是被告方通過剛成年和酒後,以及要對年輕人犯錯給予諒解,這幾點申請減少刑期。

  想什麼呢?

  吳昊剛成年不久是成年了吧?

  成年那麼就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法律上滿十八周歲就等于成年,不存在什麼剛成年或者是剛滿成年這種說法。

  并且什麼酒後行為,更加的沖動,不理智。

  沖動和不理智能作為違法犯罪之後進行脫罪的借口嗎?

  肯定不行!

  要不然的話,人人都以此為借口,那麼對于醉酒後造成的社會紊亂,該怎麼進行處理?

  其實,被告方陳述的有作用的隻有一點——

  法律意識淡薄。

  吳昊在當時可能的确存在着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但是這并不是他犯罪行為的理由。

  再說。

  法律意識淡薄和沖動,這一點應該隻是一時的。

  在侵犯了張燕以後,又讓張燕出台,進行牟利。

  這是什麼行為?